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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进口售付汇的监督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核销单)系指由国家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进口售付汇核销
第四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
第二章 核销管理
第五条 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应当要求进口单位按照规定填写进口核销单,
第六条 银行应当将进口核销单第一联装订后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
第七条 除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外,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第八条 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售付汇外,所有进口核销单项下的进口售付汇
第九条 对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的进口售付汇,银行
第十条 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
第十一条 部分到货或部分退货的,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第十二条 银行有责任对逾期未核销的进口单位进行催办,对催办后仍不办理核
第十三条 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时,对有疑问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根据本行进口售付汇业务量持本行介绍信到当地外汇局申领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将待核销、已核销及逾期未核销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在每个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
第十七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银行的核销工作进行检查。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第十八条 银行和进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者,外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执行。1994年7月11日由国家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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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文字号:[96]汇国发字第010号
  • 发布日期:1996.07.31
  • 实施日期:1996.08.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6)汇国发字第0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一步完善贸易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我局对1994年7月11日发布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对任何付汇方式的进口售付均进行跟综核销。现将修订后的《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本地区外资银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进口售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进口售付汇的监督管理,防止外汇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保管和发放,进口单位和银行填写,银行凭以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项下的进口售付汇和核销的凭证(见附表一)。每份进口核销单只能凭以办理一笔售付汇手续。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进口核销单既用于贸易项下进口售付汇核销,又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统计。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进口售付汇核销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负责进口售付汇核销的具体工作及有关数据的报送。
  第四条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通过银行以售汇或从外汇帐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的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资料费等(以下简称进口售付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向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第五条 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时应当要求进口单位按照规定填写进口核销单,并审核进口单位所填写的进口核销单各项内容与售付汇情况是否一致、与有关规定是否相符等。
  第六条 银行应当将进口核销单第一联装订后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汇局,其它有关材料专卷存放,及时核销。
  第七条 除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外,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手续;进口单位在购付汇时,没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手续。预付款项下的售付汇应当与合同余款一并核销。
  第八条 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售付汇外,所有进口核销单项下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均应当凭有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总)金额、货物品名及经营单位等应当与进口核销单的相关内容一致。核销后银行应当在有关进口核销单上填注核销日期并加盖业务公章。
  如分笔进口售付汇一次到货报关的,则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货物金额应当等于所有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总额;
  如一次进口售付汇分笔到货报关的,则所有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金额总值应当等于进口核销单上的进口付汇金额。
  第九条 对无形贸易进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进口核销单、进口合同、发票、进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及其它有关商业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条 对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售付汇,银行凭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有关情况说明办理核销手续。
  转口后所得外汇的结汇或收帐金额必须大于原进口售付汇金额。
  第十一条 部分到货或部分退货的,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有关情况说明和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因故不能到货的,进口单位要及时将外汇调回境内,银行凭有关退回外汇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情况说明办理该进口核销单的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银行有责任对逾期未核销的进口单位进行催办,对催办后仍不办理核销手续的进口单位,银行应于每月初的8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外汇局(见附表二),由外汇局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进口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报告,否则按逾期未核销处罚。
  第十三条 银行在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时,对有疑问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一次进口售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应向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进口售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根据本行进口售付汇业务量持本行介绍信到当地外汇局申领进口核销单。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将待核销、已核销及逾期未核销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已核销卷”及“逾期未核销卷”,分别专项管理。已核销过的单据保留两年。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在每个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见附表三)报送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初的8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进口售付汇核销数据报表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
  第十七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银行的核销工作进行检查。银行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 银行和进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者,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执行。1994年7月11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二
  未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情况汇总报表
  单位:万    编号:
 违规进口单位名称
 
 笔数
 
 总金额
 (原币) 
  违规情况简述(包括核
 销单号码、售付汇时间等)



















  
                  
                  
                  
                  
                  
                  
                  
                  
                  
                  
                  
                  
                  
                  
                  
                  
                  
                  
                  
  制表人:   银行名称:(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送外汇局;第二联银行存查;
  2.本表由各银行自行印制。
  附表三
  进口售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

        
  填报银行:(盖章)                 (接下表)       
金  项
 额  目

 汇
  方
   式
至上年末
逾期未核
销额

历年付汇
至报告期
应核销额

本年付汇至
报告期应核
销额
 本年付汇
 额
 
 历年付汇
 本年核销
 额 
本月累计本月累计本月累计
(1)(2)(3)(4)(5)(6)(7)(8)
 信用证                        
 托 收                        
 货到汇款                        
 预付款                        
 转口贸易                        
 资料费                        
 现 金                        
 其 它                        
 合 计                        
 备 注                            
  复核人:       制表人:
  (接上表)             年  月     金额单位:万美元
  
 本年付汇
 本年核销
 额 
 至报告期
 历年付汇
 逾期未核
 销额
 
 至报告期
 本年付汇
 逾期未核
 销余额
 
 当期核销
 率(%)

 
 总体核销
 率(%)

 
本月 累计 
(9)(10)(11)(12)(13)(14)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
  电话:
  平衡关系: (13)=(10)/(4)×100%
  (14)=[(8)+(10)]/(1)+(2)+(4)]×100%
  附表一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94年7月11日发布),
  特制发本核销单。
  请按填报要求(见后页)填写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付汇银行:
 付款人        付款企业编号             
进口合同号       进口发票号             
 商品类别        进口批件编号             
收款人国别     付款种类:一般货款x    预付货款x   
 付款币种
  金额 
    其中:现汇金额:     售汇金额:
    
 结算方式 信用证L/Cx 托收x  汇款:电汇x 票汇x 信汇x  其它x 
国际收支交
易编码
xxxx
   付汇日期
   

 应到货日
  期 

        以下由付汇银行填写        
 申报号码 xxxxxx xxxx xxxxxx xxxx
         到货情况          迟到货原因 
 报送单编号               








  报关日期                
  报关金额                
 与付汇差额               
      退汇情况       差额原因




 
 应退汇币别金额
 

应退汇
日期

 实际退汇币别金
   额 

退汇
日期

 退汇币别差额           
 核
 销
 意
 见

 
同意核
销x
日期:


部分核

日期:


第一次x不予核
销x
日期:


 备

 注

 
第二次x
第三次x
第四次x
  付款人章:       银行营业员签章:        录入日期:
  电  话: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94年7月11日发布),
  特制发本核销单。
  请按填报要求(见后页)填写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付汇银行:
  付款人            付款企业编码         
 进口合同号           进口发票号         
 商品类别           进口批件编号         
 收款人国别      付款种类:一般货款x   预付货款x 
 付款币种金
  额 
   其中:现汇金额:      售汇金额:
   
 结算方式
 
信用L/Cx
托收x
汇款:电汇x 票汇x 信汇x
其它x
 国际收支交易
  编码 
xxxx
 付汇日期
 

 应到货日期                          
          以下由付汇银行填写
          
 申报号码 xxxxxx xxxx xxxxxx xxxx
         到货情况
         
 迟到货
  原因 
 报送单编号                  








 报关日期                  
 报关金额                  
 与付汇差额                  
       退汇情况       差额原因
 应退汇币别金额
 

 应退汇日
  期 





 实际退汇币别金
   额 

 退汇日期
 

 退汇币别差额              






 同意核
 销x
 日期:


 部分核
 销
 日期:

第一次x
 不予核
 销x
 日期:


 备

 注

第二次x
第三次x
第四次x
  付款人章:      银行营业员签章:          录入日期:

电话: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94年7月11日发布),
  特制发本核销单。
  请按填报要求(见后页)填写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付汇银行:
 付款人          付款企业编码          
 进口合同号          进口发票号          
 商品类别          进口批件编号          
 收款人国别      付款种类:一般货款x  预付货款x 
 付款币种金
   额 
   其中: 现汇金额:       售汇金额:
   
 结算方式
 
信用证
L/Cx
托收x
汇款:电汇x 票汇x 信汇x
其它x
 国际收支交易
  编码 
xxxx
  付汇日期
  

 应到货日期                           
          以下由付汇银行填写          
 申报号码 xxxxxx xxxx xxxxxx xxxx
          到货情况
          
迟到货原
 因
 报送单编号                 








  报关日期                  
 报关金额                 
  与付汇差额                  
        退汇情况
        
 差额
 原因 
 应退汇币别金
  额 

 应退汇日期
 





 实际退汇币别
  金额 

 退汇日期
 

 退汇币别差额                





 同意核
 销x
 日期:


 
 部分核
 销
 日期:


 
 第一次x  不予核
 销x
 日期:


 

 备

 注

 第二次x 
 第三次x 
 第四次x 
  付款人章:       银行营业员签章:         录入日期:
  电话:
  </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