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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公安部共挂牌督办重大案件1624起,发起集群打击118次,对环境资源犯罪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
  (一)围绕守牢环境质量底线,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类犯罪。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连续3年组织开展打击偷排偷放、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连续4年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连续5年将污染环境犯罪纳入“昆仑”行动打击重点,共侦破河北邢台系列非法倾倒危废案等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5万起,助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部署,解决一大批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助推我国实现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把禁止“洋垃圾”入境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完成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制度改革,连续6年组织开展打击废物走私“蓝天”等专项行动,组织10轮次跨关区集中打击,共查证走私固体废物414万吨,发案数降幅达82%,有效遏制了大规模走私废物势头。
  (二)围绕守牢资源利用上线,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土地矿产资源犯罪。牢记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国之大者”,持续高压严打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立案侦办刑事案件3.2万起,切实守牢18亿亩耕地红线。连续3年组织开展打击盗采黑土泥炭犯罪专项行动,立案侦办黑龙江五常王某等人盗采黑土泥炭案等一批刑事案件,有力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依法保护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洗洞”盗采金矿、盗采稀土、盗采海砂、盗采锂矿犯罪和河湖安全保护等专项整治行动,立案侦办非法采矿刑事案件1.9万起,摧毁一批非法利益链条。
  (三)围绕守牢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动植物资源类犯罪。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等犯罪,立案侦办四川雅安“12·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等刑事案件10.8万起,有力维护了野生动物种群安全,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以及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立案侦办湖南浏阳“6·06”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等刑事案件7.8万起,助力我国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最快的国家,巩固提升了森林“水库、粮库、钱库、碳库”功能。
  (四)围绕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犯罪。公安部成立“长江大保护”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切实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立案侦办“1·11”非法捕捞系列案等刑事案件2万余起,查获非法捕捞渔网具8.5万套、涉案船舶3355艘、渔获物91万公斤。经过连续打击治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向好态势初步显现,长江江豚群体出现频率显著增加,刀鱼时隔30年再次溯江洄游到历史上限——洞庭湖。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印发《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方案》,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深入推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平安长江”等专项行动,长江河道规模性非法采砂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按照党中央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公安部认真执行黄河保护法,组织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9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开展“保卫黄河”等专项行动,连续2年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开展黄河禁渔期禁渔等执法行动。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立案侦办黄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1万余起,全力守护母亲河安全。
  (五)围绕净化自然资源领域社会生态,依法严厉打击“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将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作为打击整治重点,共打掉山东枣庄李某彬等涉黑组织53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72个。2021至2022年,针对“沙霸”“矿霸”等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组织开展为期14个月的专项行动,打掉黑恶团伙310个。期间,同步开展“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全面追缴黑恶势力非法所得261亿元,公安机关共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保护伞”线索1289件,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公安提示函1529件,有效铲除滋生“沙霸”“矿霸”的土壤。
  (六)围绕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依法严厉打击跨国跨境环境资源犯罪。认真履行环境资源领域国际公约,连续开展“国门利剑”“护卫”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行动,积极参与联合国环境署、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牵头开展的“黄金狙击”“雷霆”“湄龙”“大地女神”等国际执法联合行动,立案侦办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1264起,发布环境资源领域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13份,成功从境外缉捕、劝返一批重大逃犯,多次荣获联合国环境署“亚洲环境执法奖”等重要奖项。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执法合作,举办第七次中越合作打击犯罪会议,明确双方每年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联合行动。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方大会,公安部与贵州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刑事打击与生态安全保护”主题论坛,促进国际执法交流合作。
  二、加强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能力建设的主要做法
  5年多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北京等地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的“四动”工作经验,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突出专业带动,不断增强侦查打击能力。一是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按照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9年公安部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推进森林公安转隶,整合警力资源,统一承担打击环境资源等犯罪职责。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环境资源犯罪侦查组织体系不断健全。二是强化技术支撑。公安部组织制定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勘查取证技术规范等23项专门技术标准。狠抓检验鉴定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与司法部门审核登记的261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生态环境部推荐的42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加强协作,建立检验鉴定绿色通道。将环境损害鉴定纳入公安机关鉴定项目登记范围,并指导各地加强环境资源快检室建设,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三是探索专业侦查打击模式。坚持网上网下结合、人力技术结合,构建多元化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大数据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建设应用,提高发现和打击能力。浙江省公安机关运用数据模型侦破重大非法狩猎系列案件,公安部在全国发起集群打击,取得重大战果。四是培养专业人才队伍。连续3年开展实战大练兵,通过同堂培训、送教上门、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形式,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公安部将243名侦查骨干纳入专家教官库管理,在南京警察学院设立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等公安院校建立环境资源侦查技术学科并设立相应专业,加强专业人才储备培养。
  (二)突出全警行动,不断提升整体打击效能。一是构建警种合成作战机制。依托“情报、指挥、行动”一体化运行机制,推进“党委领导、部级抓总、省级主责、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实战化体系建设,促进多警种资源共享、手段共用、机制融合,打好整体仗、合成仗。二是建立区域警务协作机制。组织沿长江11省份和长航公安机关签署警务合作协议,形成“一线带三圈”的长江警务一体化新格局。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警务合作机制,京津冀、长三角公安机关分别签订警务合作协议,建立环渤海、环海南岛两个海域警务协作机制,联动打击跨区域犯罪活动。河北省组织6地市设立白洋淀流域战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护航。三是探索生态警务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浙江省积极推广以湖州市为代表的生态警务工作经验,内蒙古自治区全领域推动生态警务改革、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吉林、湖北、云南等16个省区市建立河湖警长制、森林警长制,与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三)突出部门联动,不断凝聚协同治理合力。一是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公安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会同水利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并推动各地建立一批相应的行刑衔接制度,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技术支持、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江西省某地公安机关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案件,侦破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处置被占耕地105亩。二是加强联动执法。在重点领域开展部门联合整治,共建立打击整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生物安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际协调机制9个,推动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用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发挥国务院督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的作用,组织对涉嫌犯罪线索依法深挖彻查。北京市建立市政府牵头、17个部门参加的“公安+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湖南省建立省公安厅驻生态环境厅工作联络室。陕西省公安机关出台“秦岭卫士”十条措施,牵头建立秦岭生态保护立体防控体系。三是推动源头治理。公安机关采取公安提示函等方式,将侦查办案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保护伞问题,及时通报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促进打击犯罪与行政监管、党风廉政建设有机衔接。根据公安部通报的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情况,国家林草局及时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助推金丝猴源头保护。针对长江涉渔涉砂犯罪暴露的问题,公安部会同相关部委联动解决各地管理漏洞1300余个。四是加强司法协作。与检察、审判机关建立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及时推动解决法律适用等执法难点问题。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题调研,积极配合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福建省公安机关牵头制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碳汇补偿生态修复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公安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刑民程序衔接,2019年至2022年,全省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47件,其中公安机关提供支持855件。
  (四)突出群众发动,不断推进共建共治共享。一是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方式,畅通警民沟通渠道,建立群众信访件办理和网络舆情处置机制,将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转化为发现问题的“源头活水”。全天候运转公安部“长江大保护”专班举报中心,受理群众举报3.5万人次。天津、山西等地建立专项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实行重奖。二是加强警企、警园合作。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惠民利企”调研走访,及时推出惠企利企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主动对接高新技术、互联网企业,联手开展打击治理。吉林省公安机关与有关科技公司合作,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协助侦破一批盗采黑土泥炭刑事案件。福建、海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等地公安机关深化“警园”协作,有力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三是开展普法宣传。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借助声屏报网等媒介,及时公布打击犯罪成果,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策划开展“6·5”世界环境日、“6·25”全国土地日、“8·15”全国生态日等主题宣传,开展“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吉林省组织开展“保护中华秋沙鸭万人签名”等宣传活动,受到有关国际动物保护组织的高度评价。
  (五)突出法制保障,不断强化执法制度支撑。一是推动完善法律制度。积极参与“1+N+4”生态环保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及时提出惩治非法买卖黑土行为等立法建议,配合制修订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等10余部法律,组织完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二是配合出台司法解释。根据法律修订情况和执法实践需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野生动物、环境污染、森林资源等领域刑事案件出台司法解释5件。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增加覆盖侦查、起诉、审判全环节的从宽从严处理条款。三是牵头细化类案指引。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出台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等规范性文件17件,明确相关罪名适用条件和证据要求,为执法办案提供指引。四是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质增效,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加强法制审核把关。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定出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队伍教育整顿,大力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河北省公安机关出台加强环境资源类案件执法监督工作意见,开展办案质量集中评查。
  三、面临的形势和困难问题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在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新期待越来越高,守护绿水青山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打击犯罪工作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执法形势更加复杂。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资源压力较大、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的国情没有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滋生环境资源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发展和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在经济复苏过程中,一些企业为追求利润,可能铤而走险,违规生产、违法排污。一些地方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加之部分基层组织履职失位,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狩猎、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活动高发频发。环境资源犯罪呈现传统与新型、网上与网下交织态势,多层级、长链条、跨区域作案的特点更加突出。犯罪的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犯罪人员作案手段隐蔽,反侦查能力强,部分案件涉枪涉爆、涉黑涉恶,不但破坏环境资源,还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二)打击能力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对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需要处理好“五个重大关系”的新要求,公安机关执法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服务大局、融入大局的主动性还不够强,刑事打击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重大任务的目标协同、政策协同存在不足。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通过打击犯罪发现问题,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不够到位。工作前瞻性有待增强,有的地方重打轻防,对苗头性问题重视和解决不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够准确,有的地方执法“一刀切”,一定程度上存在打击重点不突出、打击目标不精准、扩大打击面等现象。法治宣传和接受群众监督有待加强。
  (三)执法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与前端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目前在协作配合方面还存在一些堵点问题。行刑衔接不够紧密,部分领域和地方衔接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全面不及时;在解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上没有形成合力,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涉案物品移交渠道不够畅通,保管处置难,存在安全隐患。环境资源领域鉴定评估资源不足,鉴定能力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鉴定评估费用追偿制度尚待建立,地方财政负担较重,部分涉案物品缺乏价值核算标准,影响定罪量刑。办案区域协作机制不完善,公安机关与行政部门统筹资源、协调联动方面需要加强,基层公检法机关在案件管辖方面也存在协调性不够的问题。
  (四)执法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涉及面广、专业细分特点明显,公安机关目前在队伍力量、基础工作、技术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专业力量建设时间不长,警力配备相对不足,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打击职能分散,拳头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技术手段、装备保障等工作体系不够健全,基础支撑还比较薄弱。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侦查办案经验不够丰富,“高精尖”专业技术人员匮乏,攻坚克难能力有待提高。
  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也有主观方面,但主要是主观上的。在思路理念上,对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服务绿色发展的系统谋划、整体推进不够,警种协同、部门协同有待进一步加强。在方法手段上,对环境资源犯罪规律的认识不深,特别是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还没有真正激发出来。在能力建设上,打击环境资源犯罪队伍建设、保障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还不健全,软硬件投入不足,仍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研究,切实加以改进。
  四、下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党的二十大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专门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要求正确处理“五个重大关系”,系统部署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今后5年,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公安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专项行动为牵引,以法治建设为保障,以过硬队伍建设为保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犯罪,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进一步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国公安机关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牢记“公安姓党”的根本政治属性,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保持战略定力,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责任,压紧压实责任链条,以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深化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安工作规律特点的认识,找准贯彻落实的切入点、着力点、结合点,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对环境资源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记“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力防控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等,努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深刻认识和把握“五个重大关系”,创新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思路理念。强化系统观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牢牢把握以“双碳”工作为引领的要求,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统筹发展和安全、政治和法治、维权和维稳,加强目标协同、政策协同,集全警之智、举全警之力,整体施策、多措并举,以整体合力谱写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等重大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昆仑”等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凡是危害美丽中国建设大局、凡是危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凡是触碰环境资源安全底线的突出违法犯罪,都要作为打击重点。坚持预警为先、侦稳同步,针对环境资源领域问题爆点多、燃点低等特点,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源头稳控措施和多元化解机制,防止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蔓延。强化法治精神,坚定信仰法治、崇尚法治,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以强有力的外部约束,促进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向践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顽症痼疾宣战,向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及相关的行业潜规则亮剑,用“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好生态环境。更加注重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分层分类处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引导其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最佳生态效果。强化守正创新,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传统优势,积极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先进科学技术,创新侦查打击的方式和手段。更加注重打早打小打苗头,全面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加强前瞻性谋划部署,着力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更加注重前端治理,加强公安机关与行政部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对侦查破案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更加注重协同共治,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司法协同,进一步加大行刑双向衔接力度,健全警务合作机制,配合加强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提供证据支持,形成治理合力。更加注重走好群众路线,大力发扬“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更加注重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依托各类双多边渠道,加强国际执法合作,依法加大对跨国跨境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贡献。
  (三)大力加强制度机制和基础性建设,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动解决制约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工作的瓶颈性、保障性难题,提升工作质效。完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升执法司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配合出台司法解释,划清入罪标准,划准犯罪圈,实现精准打击。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制定重点领域执法指导意见,破解基层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检验鉴定等方面碰到的难题。协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健全执法监督管理机制,继续深化受立案、刑事案件“两统一”、涉案财物管理、“阳光警务”等改革,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实现全链条、闭环式、可查询、可追溯的监督管理。加强检验鉴定能力建设,推动落实环境资源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统筹利用行政部门资源、社会资源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资源,建立健全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牵引的环境损害鉴定体系。加快检验鉴定标准转化和制修订,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畅通案件移送渠道。指导督促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促进赔偿资金规范使用,有效发挥作用。
  (四)全面加强专业侦查队伍建设,努力锻造适应美丽中国建设要求的公安铁军。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造“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过硬公安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环境资源犯罪侦查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政治建警,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开展政治轮训,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强化改革强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力量统筹,进一步做精做强环境资源犯罪侦查警种,强化各警种协同联动和派出所支撑作用,全面完善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的“四动”工作格局,提升整体打防管控能力。健全常态化实战大练兵机制,锤炼过硬本领。强化科技兴警,围绕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抓住“十四五”规划实施的有利契机,组织开展环境资源领域检验与溯源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建设完善大数据智能化侦查业务系统,提升打击犯罪科技水平。继续深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强化专业理论和技术研究,厚植专业优势。强化从严治警,坚持严的基调,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动全警作风持续改进,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以零容忍态度严惩执法腐败,确保廉洁执法,公正司法。强化职业保障,将环境资源犯罪侦查专业岗位纳入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和特殊人才招录范围,培养和吸引一批既精通侦查业务及法律知识,又具备环境资源保护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改善装备保障条件,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的基层所队加强装备经费等支撑保障,落实爱警暖警措施,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做好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工作,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借此机会提两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立法。鉴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成本低、危害严重,鉴定评估费用高昂,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公益诉讼立法中,建立鉴定评估费用追偿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加大惩戒力度。鉴于目前非法采砂犯罪获利空间大、刑期低,罪刑不够均衡,建议在修正刑法时适当提高非法采矿罪的刑期,强化法律震慑。二是加大对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力度,对环境资源犯罪侦查队伍建设给予更多关心支持,帮助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报告,充分彰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是对公安队伍的巨大鼓舞和鞭策。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发扬成绩、改进不足、补齐短板、提升能力,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努力以高标准执法落实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