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64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