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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棉花购销工作,把全国棉花交易会办成规范化、经常化
第二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
第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维护和促进合法正
第四条 交易市场常年开放,根据需要实行集中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交易市场设立协调小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由国家计委
第六条 交易市场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第七条 交易市场下设办公室、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质
第三章 入市成员
第八条 交易市场入市成员是:
第四章 交易环境
第九条 交易市场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国家鼓励棉花供需双方
第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自主成交的政策。在交易市场内,供需双方依据《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使用统一的《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国家指导价格。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入市成员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保护入市成员的商业秘密和权益,保证不公布客户的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交易市场本部与各区域性市场实行计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禁止赊销棉花。交易双方结算必须坚持“钱货两清”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禁止非经营单位倒买倒卖棉花。年度开始,各省(区
第五章 集中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期间,供需双方以省(区、市)为单位,组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的基本程序是:
第二十条 鉴证期限。对于集中交易期间签订的正式合同,闭会一个月内
第六章 常年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闭会即转入常年交易。供需双方可派代表
第二十二条 常年交易实行计算机报价、询价和撮合。常年交易的基本程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场外成交合约实行备案管理。常年交易期间,供
第七章 政府调控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棉花交易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通过储备棉调控棉花市场。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有关棉花交易优惠政策通过交易市场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持。国家要求并鼓励棉纺生产企业保持一个半月的棉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护。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质量处根据国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运输保障。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交易市场签订合同的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入市成员违反本办法或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的,一经
第三十一条 对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交易市场其他规章制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的注册资本、财务收支、区域性市场的设立与职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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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
        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市场〔1997〕1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厅(局)、供销社、纺织厅(局)、人民银行分行、铁路分局、农业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中关于深化棉花供应体制改革,“把棉花交易会办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条例》,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国家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组成单位,共同制定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棉花购销工作,把全国棉花交易会办成规范化、经常化的棉花交易市场,使之成为棉花流通的重要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组织。交易市场本部设在北京,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选择在若干省、区设立区域性市场。
  第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维护和促进合法正当竞争,采取供需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交易市场常年开放,根据需要实行集中交易。


  第五条 交易市场设立协调小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由国家计委牵头。协调小组的任务是:制定交易市场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交易市场的有关事项,审查、批准区域性市场的设立并监督其运行,负责审查入市成员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交易市场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承办。
  第七条 交易市场下设办公室、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质量处)、财务部、信息部四个办事机构,分别承担交易市场的各项职能。
  办公室。负责筹划并组织集中及常年交易活动,协调交易市场各项事务。
  交易部。负责管理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采取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交易活动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交易部内设市场管理与合同鉴证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员组成,审查入市成员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合同鉴证。
  交易部内设质量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其中国纤维检验局派员组成,负责按国家规定,对交易棉花质量组织监督执法和公证检验试点。
  财务部。负责设立和管理交易市场帐户,管理交易市场财务收支。
  信息部。负责交易市场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及信息服务。


  第八条 交易市场入市成员是:
  一、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其他各省、地、县级棉麻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棉纺织企业和纺织集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供销(物资、原料)公司;
  四、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棉花公司及其他经过交易市场协调小组批准的外贸公司。


  第九条 交易市场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国家鼓励棉花供需双方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
  第十条 交易市场实行自主成交的政策。在交易市场内,供需双方依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主成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使用统一的《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编号,由交易市场监制。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实行国家指导价格。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中准价及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产地仓库交货价。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入市成员进行档案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棉花供需量、报价、签约、履约等基本情况,综合反映各个成员在交易市场活动中的信誉、信用。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保护入市成员的商业秘密和权益,保证不公布客户的具体成交价格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提供信息服务。交易市场本部与各区域性市场实行计算机联网。入市成员可以就近通过交易市场机构的计算机网络提供和查询有关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交易市场成交和履约的棉花数量及价格水平,国际、国内棉花市场信息、政策信息等,综合反映各有关方面的要求。
  常年交易期间,交易市场利用供销总社和纺织总会的机关报全国纺织信息网络,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供需双方最新报价水平、签约价格水平、实际履约等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禁止赊销棉花。交易双方结算必须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上采取现款结算方式,确保棉花销售货款及时回笼,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借款。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禁止非经营单位倒买倒卖棉花。年度开始,各省(区、市)要将入市的企业规模、需方企业最大用棉量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报交易市场备案。棉纺企业在全年度内,累计购棉量不得突破由生产能力决定的最大年用棉量,一次购棉量以不超过半年用量为限。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期间,供需双方以省(区、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的基本程序是:
  一、查询报价信息,选择洽淡对象;
  二、交易双方在固定的供方席位直接面商,达到一致意见后,草签交易市场专用《棉花购销意向合同》;
  三、向交易部提交意向合同,录入计算机,打印出正式合同;
  四、交易双方在正式合同上签字盖章,交由鉴证处鉴证后即生效。
  第二十条 鉴证期限。对于集中交易期间签订的正式合同,闭会一个月内,可按规定程序审核给予鉴证;超过一个月的,双方按常年交易办法重新签约后鉴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集中交易闭会即转入常年交易。供需双方可派代表驻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进行常年交易,也可随时到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常年交易实行计算机报价、询价和撮合。常年交易的基本程序是:
  一、报价。通过计算机联网和传真联网,入市成员可以在交易市场本部、各省级分市场入网的计算机上报价。交易市场统一规定供需双方的报价项目内容,包括供货和需货的棉花等级、价格、数量等。交易市场接收到入市成员的报价,计算机系统自动作出处理。
  常年交易期间,各个入市成员每周应更新一次报价。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通知交易市场更改。
  二、询价。入市成员在完成报价后,可以继续通过计算机终端直接查询市场价格信息、交易对方的报价等。要求交易市场进行计算机撮合的,计算机报价、询价、撮合系统将自动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交易对方报价情况、联系方式等,供企业自主选择和确定洽商对象。
  三、洽谈交易。供需双方根据计算机撮合和获取的其他信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直接与交易对方联系、洽商。
  四、签约。交易双方洽商达成一致意见,草签交易市场专用《棉花购销意向合同》,就近提交交易市场本部或区域性市场打印正式合同,签字盖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生效。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对场外成交合约实行备案管理。常年交易期间,供需双方或一方虽然没有通过交易市场,但入市成员依法自主洽商签约,双方有能力履约的,可将合同报交易市场机构备案,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纳入交易市场履约跟踪范围,视为交易市场正式合同;其中未履行的合同,也可就近提交交易市场审核后正式签约并予鉴证,即转为交易市场合同,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棉花交易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通过储备棉调控棉花市场。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有关棉花交易优惠政策通过交易市场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支持。国家要求并鼓励棉纺生产企业保持一个半月的棉花库存。
  对于经银行审核后入市的棉纺企业,凡是在棉花交易市场成交的棉花,所需资金按每个企业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正常周转量,由工商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给予充分保证。交易市场供应购棉资金总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定。购棉量超过一个半月的,可根据企业在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棉合同和贷款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解决。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购棉专项贷款使用的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对因挤占挪用造成棉花库存不足一个半月的企业,今后参加交易市场交易所需资金由其自筹解决。
  对于其他棉纺生产企业购棉所需资金,有关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条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对于不能承付到期票据或信用证的企业,以后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护。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质量处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入市交易的棉花质量严格按照《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进行监督执法;同时开展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试点,出具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双方结算的依据。
  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不收费。
  第二十九条 运输保障。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交易市场签订合同的棉花运输计划。


  第三十条 对入市成员违反本办法或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的,一经发现,可以投诉,交易市场将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交易市场其他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交易市场的注册资本、财务收支、区域性市场的设立与职能等,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其他规章中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