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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具备下列
第四条 在条件相近时,科学基金应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
第六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科学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
第二章 回避与保密
第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
第三章 初审
第十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科可建议初筛:
第十一条 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学科负责人须填写《国家
第四章 同行评议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
第十三条 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结合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进
第十五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
第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
第五章 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自然科
第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作风公正、热心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
第二十条 学科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评议、计划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指标以及
第二十一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
第六章 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审核,提出计划资助项
第二十五条 计划资助项目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1月17日公布的《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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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6.11.20
  • 实施日期:1996.11.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科技计统与财税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3日)废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四条 在条件相近时,科学基金应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 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跨学科和学科交叉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六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兼聘人员、兼职专家和评审组成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2.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3.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
  4.评审组成员和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科学部的评审会。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科学部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4.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科可建议初筛: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超过两项;
  5.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6.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9.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的经费;
  10.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的。
  第十一条 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学科负责人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
  第十三条 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结合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1.评议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评议人近年应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3.选择评议人时,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4.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5.评议人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明确、具体,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3份。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和研究条件以及申请者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等提出具体分析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
  第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写成报告,提供学科评审组参考。
  第十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作风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组成,并实行任期制。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和单位,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声誉。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科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可酌情特邀少数专家参加当年学科评审组评审会议,特邀专家享有与学科评审组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科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评议、计划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指标以及学科资助政策等重要问题,向学科评审组会议作汇报说明,并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项目予以通过。建议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
  未建议审议的其它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材料应提供学科评审组调阅审查,如发现其中有需复议的项目,经两名以上评审组成员提议,可纳入审议。此类项目及申请者曾有资助项目中止、撤销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需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予以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学科负责人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提出资助与否的意见,由科学部主任审查。如需资助,可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学科评审组重点评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审核,提出计划资助项目、资助金额、评审工作总结,经主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审查批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的项目等,委务会议逐项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资助项目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1月17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评审工作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