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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统一管理,使民政新闻宣传制度化
第二条 民政新闻宣传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 民政新闻宣传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民政部新闻办公室是民
第四条 各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要由1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新闻
第五条 民政部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
第六条 各司(局)需以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先向办公厅提出申
第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除需报部批
第八条 以部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的新闻材
第九条 以部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部新闻发言人主持,由新闻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需以国务院新闻部门名义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由部新
第十二条 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记者来部采访,应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说
第十四条 各司(局)接待新闻记者采访,要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为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采访部领导,要提前7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
第十六条 部领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参考材料,由相关业务司(局)准备
第十七条 除紧急情况外,各新闻单位采访部领导的新闻稿件,要先送
第十八条 已发表的新闻稿件出现政治性错误或失实、泄密等问题,由
第十九条 部外事司是民政部外国(含港澳台)记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第二十条 民政部接受捐赠,部领导会见外宾,需要宣传的,部各有关
第二十一条 凡以部名义在新闻媒介发表的文件和稿件,须报部领导审
第二十二条 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新闻,由部新闻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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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新闻
            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发[1999]3号 1999年10月10日)


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已经8月23日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统一管理,使民政新闻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新闻宣传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讲政治的原则。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紧密围绕民政中心工作,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民政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为促进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正确导向、弘扬正气的原则。努力宣传民政系统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大力弘扬为党分忧、为民解愁、甘于奉献、勇于开拓、清正廉洁、扎实工作的“孺子牛”精神。
  (四)严守新闻纪律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规定和纪律,自觉遵守国家和民政部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新闻宣传不违规违纪,不泄露秘密。
  第三条 民政新闻宣传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民政部新闻办公室是民政部负责新闻宣传的职能部门,在办公厅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部的新闻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筹办新闻发布会;
  (三)组织、协调、督查各业务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的新闻宣传工作;
  (四)组织民政系统重大典型的宣传活动;
  (五)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逐步建立全国民政宣传网络;
  (六)总结民政宣传经验,承办民政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事宜,评选反映民政工作的好新闻;
  (七)加强与中央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的联系,为民政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宣传环境。
  第四条 各司(局)和部直属事业单位要由1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并指定1名处级干部为新闻联系人,其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年度和季度新闻宣传计划;
  (二)执行部新闻宣传计划;
  (三)为部新闻宣传提供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
  (四)协助组织接待记者采访。
  第五条 民政部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司(局)需以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先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由办公厅或办公厅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举行。
  第七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除需报部批准外,还需持部有关批件,到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八条 以部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的新闻材料和背景材料,并提前3天送至部新闻办公室。
  第九条 以部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部新闻发言人主持,由新闻发言人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发布新闻。发布重要新闻,可请部领导出席、讲话或由部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和民政部作出的有关民政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
  (三)民政部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
  (四)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大规模的救灾救济工作;
  (五)民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
  (六)国内外及港、澳、台关注的民政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其他有必要发布的新闻。
  第十一条 需以国务院新闻部门名义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由部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议的新闻稿和有关材料,由有关业务司(局)提供。召开会议应提前10天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
  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新闻办公室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宣传计划,并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记者来部采访,应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要采访的单位、人员和要采访的问题。部新闻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十四条 各司(局)接待新闻记者采访,要进行认真充分的准备。为记者提供的材料,要经过业务司(局)领导审查同意,重要的,要经过部领导批准。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经被采访人员审阅同意后方能发表。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采访部领导,要提前7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部新闻办公室请示厅、部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部领导接受记者采访的参考材料,由相关业务司(局)准备,并于部领导接受采访前至少提前3天将材料分送部领导和部新闻办公室。
  第十七条 除紧急情况外,各新闻单位采访部领导的新闻稿件,要先送部新闻办公室,由部新闻办公室初审后呈部领导审阅同意,方能发表。
  第十八条 已发表的新闻稿件出现政治性错误或失实、泄密等问题,由审稿者负责。记者(含作者)违背被采访者、审稿者意愿而发表有错误、有问题的报道,责任由记者个人自负。
  第十九条 部外事司是民政部外国(含港澳台)记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根据部领导授权,邀请、接待外国记者;
  (二)负责外国记者来访的审核和报批;
  (三)审定司(局)安排的采访项目;
  (四)掌握外国记者的采访和报道情况;
  (五)视情况派人参与重要和敏感问题的采访。
  接待外国记者的情况要及时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条 民政部接受捐赠,部领导会见外宾,需要宣传的,部各有关司(局)要至少提前2天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部新闻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凡以部名义在新闻媒介发表的文件和稿件,须报部领导审批;以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名义发表的,须经单位领导审批;个人署名文章不得引用尚未公开的内部讲话、材料和统计资料。涉及首次对外公布民政统计数字的,须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新闻,由部新闻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