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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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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同意西宁航空口岸设立边检机构,海关、检验检疫业务由海关总署、
三、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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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西宁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6〕105号
发布日期:
2006.10.11
实施日期:
2006.10.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航空运输
开放口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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