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计
第二条 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民航部门
第三条 检定规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批、发布,民航
第四条 民用航空一级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检定规程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民航总局下达的检定规程建议项目或实际工作需要,
第六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年度计划,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组
第三章 起草程序
第八条 检定规程一般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起草。编写组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二
第九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当由具有一定的计量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
第十条 编写检定规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检定
第十一条 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写《检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将其“送审稿”送一级计量技术机
第十四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稿15天内,将技术审查结果报送
第四章 审定、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检定规程审定的组织工作,授权审定委员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聘请熟悉计量检定工作、有较高的
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审查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为七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采取函审方式审定的程序如下:  (一)参与函审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结论进行修改、整
第二十条 检定规程报批稿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办理发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未能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退回原起草单位。原起草单位
第五章 复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定规程一般经实施三至五年后,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
第二十三条 复审计划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原起草单位可提出复审建
第二十四条 检定规程中关系到飞行安全的重要技术参数,应随所依据的国外技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经费和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工作经费,由总局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应由企业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规范和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
一、在民航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民航计量中心)建成之前,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
二、申请制定部门检定规程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三、规程审定方式为二种:会议审定和函审。由于民航这项工作刚起步,还没有
四、为了使本《办法》便于操作,使具体工作进一步规范,正在制定与其配套的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11日 民航总局令第5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计量检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检定规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检定规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批、发布,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实施并对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民用航空一级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提出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的立项建议;
  (二)组织检定规程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三)承担检定规程项目起草、修订任务;
  (四)组织检定规程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收集检定规程的国内外情报资料,建立技术档案,组织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民航总局下达的检定规程建议项目或实际工作需要,在具备计量标准装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立项论证报告》,填写《民用航空计量检定规程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底前寄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汇总审核。
  第六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建议。
  第七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年度计划,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定规程一般应由计量技术机构负责起草。编写组主要起草人不超过二人。
  第九条 检定规程起草人应当由具有一定的计量基础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计量检定业务,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并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计量技术问题的能力的人员担任。主要起草人应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编写检定规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编写规则、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名词术语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参照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时,应当遵守国家计量局《关于公布和印发采用“国际建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86)量局法字第258号);
  (三)参照采用有效的国外检定规程或有关技术资料;
  (四)检定规程编号和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编号的复函》(技监量发〔1992〕336号)的规定。
  第十一条 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编写《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附下列文件:
  (一)征求意见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按所征求的意见修改后,将其“送审稿”送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送审公函;
  (二)编写说明;
  (三)参照国外检定规程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的中文本;
  (四)试验报告和误差分析报告;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四条 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于收到送审稿15天内,将技术审查结果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
  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规程内容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预定的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
  (三)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程、标准是否协调;
  (四)采用国外检定规程情况(等同、等效、参照)分析;
  (五)各有关附件是否正确、完整。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检定规程审定的组织工作,授权审定委员会对《计量检定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定或函审两种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聘请熟悉计量检定工作、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审定委员会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审查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必须为七至十五人,并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负责主持审查。
  送审稿以参加审定委员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审定通过。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采取函审方式审定的程序如下:
  (一)参与函审的审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十二人。
  (二)审定委员在接到送审稿一个月内应将意见返回,不按时返回按弃权处理。
  (三)送审稿以参与函审的四分之三审定委员回函同意为审定通过。
  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结论进行修改、整理形成“报批稿”经一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格式审查后,报送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同时应附下列文件:
  (一)《民航计量检定规程报批件》;
  (二)检定规程《报批稿》和检定规程编写说明(各二份);
  (三)《民航检定规程审定结论表》。
  第二十条 检定规程报批稿经民航总局批准后,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办理发布事宜,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未能通过的检定规程送审稿,退回原起草单位。原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检定规程一般经实施三至五年后,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工作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复审计划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提出,原起草单位可提出复审建议。复审程序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复审后应提出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检定规程中关系到飞行安全的重要技术参数,应随所依据的国外技术资料最新版本的变动而修订,原起草单位应及时向总局提出修订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定规程制定、修订经费和一级计量技术机构工作经费,由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根据每年检定规程制定、修订计划编制预算申请,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核准拨发。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定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列入生产成本,民航总局给予补助部分,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规范和制定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编制本单位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内部实施,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说明
  计量检定规程作为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计量检定工作的依据。我国的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民航拥有大量专用计量器具,但大部分是进口产品。将这些计量器具定期送往国外检定存在很多困难,而要在国内解决检定问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计量标准器具(硬件),需要花钱购置;第二是“软件”,就是检定规程。国家一般不会制定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需要民航自己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因此,为了加强对民航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在民航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民航计量中心)建成之前,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暂由科教司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目前指定暂由民航科研中心承担其中部分任务。
  二、申请制定部门检定规程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民航行业内急需的;
  (2)本单位已购置了该项检定规程所需的计量标准装置;
  (3)已掌握了有关技术资料;
  (4)起草人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计量检定实践经验。只有严把立项关,才能保证规程制定的质量。
  三、规程审定方式为二种:会议审定和函审。由于民航这项工作刚起步,还没有形成一个有各种专业的专家组成的有权威的审定委员会,委员为临时聘请,经验不足,需要相互取长补短,共同学习,共同提高,所以目前基本采用会议审定。待时机成熟后,方可采用函审。
  四、为了使本《办法》便于操作,使具体工作进一步规范,正在制定与其配套的《民航计量检定规程会议审定程序》,拟以民航总局职能部门管理文件的形式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