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条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商务部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9号
- 发布日期:2008.12.25
- 实施日期:2009.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 专题:
- 失效依据: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29号)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下同)、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下同)旅游交流与合作,根据《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的,应当分别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各个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各个补充协议,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