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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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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1.08.11
实施日期:
2021.08.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公路运输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二、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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