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所属高等院校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办法
(1995年2月24日 国家教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高等院校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由国家教委财务司归口管理;学校由财务处归口管理,对国家教委负责。
第三条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内容包括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外汇收入管理、捐赠外汇管理等。
第二章 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第四条 购汇人民币限额是指按照国家外汇计划管理制度,按计划核定高等院校用于购买或支付外汇所需配套的人民币指标。
第五条 高等院校纳入计划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一)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学习、培训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用汇。用于支付出国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会议注册费等;
(二)聘请来华讲学的外国专家用汇。用于提供专家工资及离职金按规定比例兑换外汇的专项用汇;
(三)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或捐赠用汇。用于支付经批准参加各种国际学术活动组织按规定份额(比例)缴纳会费或捐赠用汇;
(四)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设备用汇。用于订购国外出版社的教学参考图书资料及小型教学仪器、试剂等用汇;
第六条 高等院校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各高等院校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报送下一年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表(附表一),并按开支项目附详细文字说明。国家教委根据财政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核定并批复各高等院校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
第七条 国家教委根据核定的各高等院校年度计划,按季度统一调拨购汇人民币限额。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根据高等院校申请和国家教委调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高等院校建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第八条 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购汇人民币限额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以下原则办理购买或支付外汇手续:
1.因公出国、赴港澳等地区用汇,须持“出国人员政审批件”、“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护照,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根据出访人员人数、在境外停留时间,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和标准编制预算,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到指定中国银行办理购汇;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出国人员,需缴纳注册费的,应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扣除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项目,凭据办理购汇,实报实销。
4.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结帐,对剩余的外汇,应及时填写“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指定中国银行办理退汇,并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1.应聘来华工作的外籍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和外籍工作人员)用汇,须凭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和国家教委批准的聘用合同或协议向财务部门办理用汇手续。
2.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兑换外汇比例,如实按月核定购汇人民币限额,随专家工资一并发放。
1.各高等院校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参加国际性学术团体、协会等组织,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按规定比例或份额向国际组织缴纳会费或捐款用汇,要纳入年度计划,按有关国际组织名称分别编报计划。
2.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应缴会费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未经批准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予提供用汇。
1.购买图书资料、小型教学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用汇,必须按实际需要与可能制订计划,并根据国家教委核定的计划办理购汇。
2.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高等院校需将外汇汇出境外的,应认真审核合同和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汇款。
(五)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应按照国家教委批准预算项目和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办理外汇购买和支付。
第九条 高等院校要单独设立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按照用汇项目登记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根据需要可进行外币辅助登记备查。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教委报送“一九九 年第
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二)和“一九九 年第 季度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见附表三)。
第十一条 年终报表按统一格式编报,报表数字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二条 各高等院校应密切配合银行做好年终对帐、签证工作,年终结余购汇人民币限额,未经批准一律注销。签证单随年终报表于下一年元月十日以前上报国家教委。
第三章 外汇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通过开展对外服务、出口图书资料、出国教师讲学转让技术专利、招收外国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等取得的外汇收入,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的创汇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对外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和收费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院校收取或汇入的创汇收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私自保存外汇。
第十六条 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外汇收入的核算、管理和外汇现钞、旅行支票、信用证的鉴别等工作,保证外汇收入的真实、安全。
第四章 捐赠外汇的管理
第十七条 捐赠外汇是指境外企业、社团组织及友好人士无偿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的外汇资金。
第十八条 捐赠外汇原则上应办理结汇。按捐赠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单独并立现汇帐户,并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加强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考虑捐赠人的意愿,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高等院校接受捐赠外汇,应根据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来源、用途,对于需要以外汇支付部分,要单独详细列出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
第五章 核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核算、管理外汇,建立外汇审核、簿记、出纳岗位。财务部门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和辅助帐。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外汇收支审核工作。外汇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对确实无法取得凭证的,应持有效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财务部门有权拒收或拒付。
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财务部门应履行校内监督职责,外汇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高等院校审计部门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外汇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汇、私设外汇小金库、炒买炒卖外汇、逃汇、套汇和将外汇存放境外。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单位内部外汇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教委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一九九 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表
单位公章: 单位:元
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购汇人民
币限额 |
折美元
|
备 注
|
| 合 计 | | | |
1
| 出国用汇
其中:参加国际会议用汇 |
|
|
|
2 | 专家经费 | | | |
3 | 国际组织会费 | | | |
4 | 进口图书资料用汇 | | | |
5 | 购买教学仪器用汇 | | | |
6 | 其他用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一九九 年第 季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元
序
号 |
项目
| 购汇人民币
限额拨入数 | 本期执行数 | 累计执行数 |
备 注
|
人民币数 | 折美元数 | 人民币数 | 折美元数 |
| 合计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创
汇
收
入
情
况
|
名 称
| 本期发生额 | 累计发生额 |
备 注
|
人民币数 | 折美元数 | 人民币数 | 折美元数 |
合 计 | | | | | |
结、售汇收入数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附表三 一九九 年第 季度出国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
单位:(盖章) 单位:美元
项 目
| 人民币
限额指标数 |
折美元数 |
出国人数 |
出国团组数 |
备 注 |
本期执行数 | | | | | |
累计执行数 | | | | | |
为年计划% | | | | | |
与上年累计同期
相比 % |
|
|
|
|
|
单位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