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 发布日期:1996.05.16
- 实施日期:1996.05.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诉讼参加人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