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保留本篇右侧的法宝联想
保留正文中的法宝联想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