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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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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进口自用免税物资管理问题的批复》(国
二、对上述地区在国家核定的额度内每年进口自用物资实际征收的进口关
三、财政部根据国家核定的上述地区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和当年的税率、汇
四、对报关时能够提供“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证明”的进口物资,海关
五、每年度末,海关将上述地区在国家核定额度内进口自用物资的统计情
六、上述地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央财政返还的税款再全部返还给本地区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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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用进口物资税收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95〕135号
发布日期:
1995.12.30
实施日期:
1995.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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