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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发布日期:
2001.06.11
实施日期:
2001.06.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侦查监督
公诉
专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1日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
刑法
第
三百六十条
第
二款
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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