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告
(信部〔1998〕966号)
为了保证电信网的通信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为此制定《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邮电部发布的文件凡与此不同的,均以本文件为准。
特此通告。
信息产业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 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电信管理局;
(三)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总体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对专家评审认为可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通知进网受理部门,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五)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交进网受理部门;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六)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联系进网试验或在指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向进网受理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七)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告和试验报告等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九条 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一般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二)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三)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报进网受理部门;
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十五日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
(四)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体系审查报告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十五日内颁发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 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再安排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连续二次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安排抽样检验,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自行送样检验。对生产企业送样检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保留随时抽样检验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换证时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原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质量情况报告。除电信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生产企业申请换证的电信设备需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外观、技术改动或软件版本升级,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电信设备改动前后的照片和改动内容说明等材料。对外观、技术改动较大或软件版本升级的电信设备原则上需做检验。
第三章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
第十三条 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进网标志应牢固粘贴在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上。进网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三。
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进网标志。
第十五条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则失效,生产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
第十六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向其设备经销商或用户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背面应有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复印件应做好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外包装上应具有进网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和机身序号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电信管理局每年对生产企业执行进网管理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生产企业须将其设备当年的销售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报电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部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的和网上使用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通告。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应保证获证设备的一致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
第二十二条 电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电信企业不得购置目录外的电信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电信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设备,不得拒绝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刊登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企业受理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进网使用的无证设备须补办进网手续,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责令拆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不能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信企业购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给予警告、限期补办进网手续,对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设备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电信设备,对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拒绝进网使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以及中文标识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对从事进网审批、认证、检测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略)
二、生产企业保证书(略)
三、进网许可证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