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诚实经营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生产、使用、销售专利产品
- 第三条 中国专利局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进行审查。
- 第四条 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是发布专利广告的审查主管部门。
- 第五条 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涉及有关专利活动方面的广告,由中国专利局
- 第六条 广告主向中国专利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 第七条 未经中国专利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涉及专
- 第八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
- 第九条 在广告宣传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 第十条 利用广告宣传冒充专利技术产品的行为和利用广告宣传未经批准的或欺
-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在对专利技术与产
-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