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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 发布日期:2007.10.12
- 实施日期:2008.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航空运输
- 专题:
-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9号)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商务部部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商务部部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