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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管理全国出口危
第四条 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和颁发程序
第五条 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直属商检局参照《实施细则》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预审,并于规定
第七条 直属商检局组织考核小组按《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考核并于6
第八条 实施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必须持有国家商检局颁发
第九条 企业经过考核合格,直属商检局为其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已取
第十条 直属商检局每年10月将本地区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报国
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实施细则》或质量体
第十三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须报发证机关审
第十四条 企业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对直属商检局不予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对被吊销出口
第十六条 伪造、盗用、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商
第十七条 对企业实施考核及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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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务〔1997〕344号 1997年11月20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直属商检局)管理和办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负责组织抽样、进行预审、实施考核、颁发、吊销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商检机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无法形成规模生产的特殊包装的生产企业,直属商检局可对其采取临时许可,批准使用临时编号,并严格检验和监督管理。临时编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 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或其复印件;
  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3.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第六条 直属商检局参照《实施细则》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预审,并于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产品抽样、封样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包装检测试验室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性能检验。预审后对产品检测合格并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直属商检局组织考核小组按《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考核并于60天内完成考核评定工作。
  第八条 实施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必须持有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考核资格证书或质量体系评审员证书。国家商检局负责对该考核资格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九条 企业经过考核合格,直属商检局为其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已取得出口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ISO9000)合格证书的企业,其与《实施细则》相同的考核项目评审结果可等同采用免于考核。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通知下达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直属商检局每年10月将本地区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国家商检局对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获证企业在其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可提出复查申请,经按《实施细则》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实施细则》或质量体系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实施细则》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发证机关。商检机构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的,须报发证机关审核或重新考核:
  (一)变更质量体系的;
  (二)改变产品设计的;
  (三)增加新类型产品的;
  (四)迁移生产地址的。
  第十四条 企业在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一)一年内因包装质量问题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或发生出口运输事故的;
  (二)直属商检局按周期检验规定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或经连续二次抽样检验不合格,限期改进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直属商检局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或改进后仍达不到《实施细则》要求的;
  (四)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
  被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吊销通知下达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对直属商检局不予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对被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原直属商检局或者国家商检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伪造、盗用、转让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企业实施考核及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考核及监督检查纪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或考核结果的,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