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失效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17〕6号
- 发布日期:2017.02.28
- 实施日期:2017.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 法规类别: 婚姻法综合规定
- 专题:
-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6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