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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
- 发布日期:2008.10.09
- 实施日期:2008.10.09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上市公司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已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失效]废止,本篇法规中“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被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二○○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