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办发〔19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对于加强企业管理,保卫国有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清产核资的前期准备工作,使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这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丙乾(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
副组长:叶 青(国家计委副主任)
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周正庆(人民银行副行长)
汤丙午(国有资产局局长)
成 员:刘鸿儒(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干志坚(建设部副部长)
陆燕荪(机电部副部长)
殷瑞钰(冶金部副部长)
林殷才(化工部副部长)
于 珍(轻工部副部长)
朱高峰(邮电部副部长)
张世尧(商业部副部长)
佟志广(经贸部副部长)
蔡宁林(物资部副部长)
孙兢新(统计局副局长)
王兴家(物价局副局长)
卞耀武(工商局副局长)
盛焕德(国有资产局副局长)
张 彬(总后勤部副部长)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