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企业(包括公司、 总厂、 工厂,下同)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
第二条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制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 管理各方面, 关联各部门。因此,企业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制订、修订、审批、发布
第四条 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它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
第五条 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六条 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
第七条 为满足出口需要,企业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也可根
第八条 企业批准的标准,根据使用要求和生产技术发展,及时修改。经过上级
第九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国家标准GB1.1一81
第三章 标准的贯彻
第十条 各类标准一经批准发布,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
第十一条 凡是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
第十二条 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并须经上级
第十三条 企业要经常掌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标准中存的问题,应及时向
第十四条 企业贯彻上级标准和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详细说明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其中技术经济效果好的,以及对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
第五章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人员及职权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由企业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或总工程师)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建工程等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标准总局一九七九年二月十六日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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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失效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标准总局颁发)

  第一条 工业企业(包括公司、 总厂、 工厂,下同)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地发展品种、规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制订和贯彻标准,使企业生产、技术活动合理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 管理各方面, 关联各部门。因此,企业的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应该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它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运用标准化原理,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等。
  第五条 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但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或超出一个企业范围使用的标准,地方企业,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中央直属企业(包括双重领导的企业),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专业局、 公司或委托的单位审批、发布,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 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为了赶超先进技术水平和更好地满足使用要求,可制订高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提倡制订企业的内控标准、 专用标准。 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 为满足出口需要,企业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双方签定供货合同或技术协议。
  第八条 企业批准的标准,根据使用要求和生产技术发展,及时修改。经过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一般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九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内容和表达形式,参照国家标准GB1.1一81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类标准一经批准发布,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标准所需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有关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按标准生产,按标准检验,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半成品不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保证稳定生产合格品和优质品。符合标准的产品,按规定由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明书;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能按合格品出厂。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
  第十二条 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要经常掌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标准中存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修改建议,在正式批准修改前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条 企业贯彻上级标准和上级批准的企业标准确有困难者,要详细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期限和贯彻执行措施的报告,经标准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其中技术经济效果好的,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给予必要处分;对有意降低标准,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提请法律制裁。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由企业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或总工程师)
  直接领导,根据生产规模和管理需要,应设置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专(兼)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标准化办公室或质量管理与标准化办公室,根据需要,还可在有关科室、车间设立标准化组或专、兼职人员,形成全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系统;小型企业,必须配备标准化专、兼职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生产管理业务。 标准化技术人员一般应占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三,标准化工作量大的企业,比例还可适当增加。标准化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编制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
  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标准;
  3.组织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4.参与新产品设计,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5.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6.做好标准化的统计与效果分析,总结经验;
  7.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可向企业负责人或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建工程等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标准总局一九七九年二月十六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管理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