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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奖励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和管理人
第三条 “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第四条 “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
第五条 “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第六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视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对海洋科学
第七条 凡符合《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的推荐单位可以根据《海洋创新成
第八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须经任务下达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机构
第九条 凡属海洋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高级别
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
第十二条 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
第十三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复审工作。对
第十六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应符合客观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根据当年推荐项目数量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的
第十九条 对于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在评
第二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采取会议、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因故未参加
第二十一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作为主要完成者之一申报项目时,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在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获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获得者的奖金应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
第二十五条 荣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
第二十六条 若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月内可向国家海洋局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匿名的异议函件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获奖等级异议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自接到异议函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国家海洋局对获奖项目异议的处理结果有最终裁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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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国海科字〔2000〕189号
  • 发布日期:2000.06.27
  • 实施日期:2000.06.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修订)》(发布日期:2007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0日)废止

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7日 国海科字(2000)189号)

  第一条 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奖励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及单位。
  第三条 “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在海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中,采用新的方法或手段,取得重要发现、发明等创新成果,为推动海洋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获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解决了关键问题,采用了创新手段和方法,经实践证明提高了管理效率,为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完成社会公益性项目中取得了重要成果,在海洋公益服务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是指:
  1.该成果属于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技术上有创新或有较大改进,被推广、转化、实现了业务化或产业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海洋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完成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项目时有重要创新或解决了关键问题,促进了海洋国防建设,保障了国家安全。
  第六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视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对海洋科学技术进步、综合管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的作用大小分为二等,奖励标准如下:
  一等奖项目应有显著创新或重要发明、发现,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等奖项目应有明显创新或改进、发现、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发挥了较大作用,对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
               二、申报   
  第七条 凡符合《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的推荐单位可以根据《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推荐创新成果。
  第八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须经任务下达部门(单位)、主管部门(机构)同时,主要完成单位协商一致。
  第九条 凡属海洋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引用:凡属应用研究和软科学成果,必须已应用于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凡属应用技术成果,须证明其成熟并被推广或转化、实现了业务化或产业化,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研或管理人员。具体为(1)创新点、发明点、技术改进点的设计和完成者:(2)重要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学说的提出和阐明者;(3)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者;(3)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完成者;(4)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业务化、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者。主要完成人的名次应按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排列。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项目完成过程中提供了较好的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名次应按其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排列。
  第十二条 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申报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
  第十三条 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书》、成果报告、成果评价证明、应用证明(或论文发表、引用情况)、专利证明等材料,并缴纳评审费(金额另定)。
  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应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及有关材料按时报送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的复审工作。对于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推荐单位应根据复审意见的要求,组织修改补充后再行报送。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三、评审   
  第十六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应符合客观公正、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根据当年推荐项目数量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项目总数及各等级奖的项目数。
  第十九条 对于申报海洋创新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在评审前组织3名同行专家进行预审。
  第二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采取会议、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因故未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其表决权视为自行放弃。获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对于有密级的申报项目,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将在会议期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小范围评审。
  第二十一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作为主要完成者之一申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当年评审会议。
               四、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在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由国家海洋局批准、授奖。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获海洋创新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集体和个人获奖证书。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获奖项目奖金由国家海洋局发给,分别为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0.8万元。非国家海洋局直属单位获奖项目奖金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获得者的奖金应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50%~70%;其余部分奖给一般完成人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荣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五、异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若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月内可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提出,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查实。必要时,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可将异议问题提请海洋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国家海洋局裁决。超过一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匿名的异议函件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获奖等级异议问题,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自接到异议函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国家海洋局对获奖项目异议的处理结果有最终裁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责成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将撤销对该项目及有关当事人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和处分。
               六、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