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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教育部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0号
- 发布日期:2010.12.13
- 实施日期:2010.12.13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清理
- 专题: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本篇法规中“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已被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0号)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8)教技字2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