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
第2条 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
第3条 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
第4条 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要严格掌握用
第5条 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
第6条 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
第二章 申请用水
第7条 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
第8条 铁路站场扩建或新、改建的工业企业厂房以及职工住宅,需要铁路供水
第9条 所有路内、路外用户,均应签定供水、用水协议。用户停止用水,须向
第三章 计划用水
第10条 对铁路运输、生产、企业、事业和路外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用水,定
第11条 水电段应根据用户报送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查,按生产任务、设备、
第12条 职工生活用水的消耗定额,除按国家、铁路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
第13条 水电段应严格掌握各地区的计划用水情况,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4条 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根据超计划幅度,征收超计划用水费。收费
第15条 对严重超计划用水单位,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采取节水措施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16条 节约用水,不仅节约水力资源,而且节约电力,是节能的一项重要措
第17条 对不合理供水用水方式和设备,水电段要根据国家及部、局有关规定
第18条 水电段、用水和房屋维修单位,均应加强对水道管路和用水设备的检
第19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铁路局批准外,一般铁路给水,不准用于灌溉农田、
第20条 各地区要协助水电段组织居民管好公用栓、供水站和居民楼房的用水
第五章 计量收费
第21条 所有铁路运营和非运营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职工生活和路外用水,一
第22条 收费标准  一、路内单位生产、生活用水,均按成本计算;
第六章 水表安装和检修
第23条 为了准确计量,搞好计划供水,所有用户均应安装水表。  现
第24条 水表装好后,由水电段进行铅封,用户不得擅自动用。所有水表的检
第25条 新建单位用水,在装好水表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新建职工住宅
第26条 水电段应成立水表检修校验组,并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以及仪表钳
第七章 奖励和违章处理
第27条 对节约用水或保护供水设备和协助收缴水费、组织宣传节水有成绩的
第28条 对过期不缴纳水费的单位或用户,应补缴滞纳金(补缴标准,由各局
第29条 未经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私自接用铁路用水的,水电段有权切断供水
第八章 附则
第30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各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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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1)铁机字309号 1981年3月1日)

  第1条 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 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 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 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要严格掌握用水计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 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 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7条 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
  (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
  (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
  (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第8条 铁路站场扩建或新、改建的工业企业厂房以及职工住宅,需要铁路供水的,必须考虑现有铁路水源和供水设备的能力。如水源和设备能力不足,需要加强和改造时,应由新建项目内列具加强和改造费用,并与新建、扩建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施工前应将设计图纸,经第七条有关批准单位会签。竣工后须经水电段检验合格,方可接管供水。
  第9条 所有路内、路外用户,均应签定供水、用水协议。用户停止用水,须向水电段办理撤销协议手续,并由水电段切断水源。用户不得将铁路水管接通其它管网或增加用水户,不得将用水权私自转让。
  第10条 对铁路运输、生产、企业、事业和路外单位,均应实行计划用水,定量供应。用水单位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计划。
  第11条 水电段应根据用户报送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查,按生产任务、设备、人员情况,对每单位的月耗水总量进行核定,报分局批准后执行。
  第12条 职工生活用水的消耗定额,除按国家、铁路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设备条件,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13条 水电段应严格掌握各地区的计划用水情况,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杜绝浪费。
  第14条 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根据超计划幅度,征收超计划用水费。收费标准,除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外,可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一般按水价2~5倍征收超计划水量用水费。
  第15条 对严重超计划用水单位,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采取节水措施,降低用水量。措施不力而继续浪费的,水电段除按规定加收水费外,并有权控制其进水能力,限制其用水量。
  第16条 节约用水,不仅节约水力资源,而且节约电力,是节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应予重视。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各单位都要有人负责用水的计划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不断改革工艺,调整供水方式,改善用水设备,采取废水收回、一水多用等措施,大力降低用水消耗,达到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目的。
  第17条 对不合理供水用水方式和设备,水电段要根据国家及部、局有关规定精神,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造建议,并应加强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单位应如期完成改造计划,以利节约用水。
  第18条 水电段、用水和房屋维修单位,均应加强对水道管路和用水设备的检查维修,努力减少漏水量。
  第19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铁路局批准外,一般铁路给水,不准用于灌溉农田、菜地。
  第20条 各地区要协助水电段组织居民管好公用栓、供水站和居民楼房的用水,注意节约,减少浪费。
  第21条 所有铁路运营和非运营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职工生活和路外用水,一律计量收费。单位以立方米计。
  一、机车用水,计量后,由水电段集中列运输用水科目。
  二、路内单位水费应编入本单位财务计划,在有关成本或经费支出内支付。
  第22条 收费标准
  一、路内单位生产、生活用水,均按成本计算;
  二、路内职工生活用水,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收费标准,但应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路外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用水,凡成本低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自来水单价计算;成本高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铁路供水成本计算。当地没有城市供水,其收费标准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23条 为了准确计量,搞好计划供水,所有用户均应安装水表。
  现有路内用水单位的水表和生活用水总表,由水电段负责安装。水电段应查清管内用户情况,制定安装水表计划,连同改装费用,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分户表,各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装。
  现有路外单位的水表安装,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用水单位如无力安装时,可委托水电段办理。
  第24条 水表装好后,由水电段进行铅封,用户不得擅自动用。所有水表的检查和校验,亦由水电段负责。
  第25条 新建单位用水,在装好水表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水。新建职工住宅,不仅要装好单元总表,还需装好各户分表,方可接水。
  第26条 水电段应成立水表检修校验组,并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以及仪表钳工等有关人员,负责水表检修和校验工作。要建立使用、保养、维修等各项制度,保持水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发现损坏或泄漏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27条 对节约用水或保护供水设备和协助收缴水费、组织宣传节水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28条 对过期不缴纳水费的单位或用户,应补缴滞纳金(补缴标准,由各局自定)。三个月连续不缴纳水费的单位和用户,水电段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缴欠付水费。对破坏计量设备或阻挠水费收缴工作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赔偿损坏设备的修理费用,情节严重的,交有关公安、司法部门办理。
  第29条 未经办理用水申请手续,私自接用铁路用水的,水电段有权切断供水管道,停止供水,并追究责任,按管径流量补收水费。
  第30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各项细则和有关规定。本办法与其它铁路规定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