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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矿商品煤计量在平等交易、合法经营等方
第二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工作。凡销售的煤炭都要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严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装火车、装汽车外运销售的煤炭的计量。#
第四条 煤矿销售商品煤必须设置计量器具。装火车销售煤炭要安装轨道衡,装
第五条 煤矿要认真管理好计量器具。使用衡器计量煤炭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国
第六条 煤矿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轨道衡、地中衡等计量器具有管理、维护、保
第七条 各矿务局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维修管理机构。配备衡器较多的矿务局
第八条 轨道衡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取得检定合
第九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器具的技术改造。对静态机械轨道衡和地中衡要
第十条 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计量法规,制定计量人员的岗位经济责任制
第十一条 轨道衡、地中衡计量人员,要熟悉衡器的技术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
第十二条 计量人员要按规定认真操作计量器具和进行计量作业,做到车车计量
第十三条 煤矿使用经电子技术改造的静态机械轨道衡计量煤炭时,要将称量结
第十四条 要加强地中衡计量的管理,对外运煤炭汽车的空车、重车每次都必须
第十五条 计量人员要经常保持衡器台面及磅房内外的清洁。衡器使用前,要进
第十六条 煤矿装车点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车计量检查人员。装车计量检查人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搞好商品煤计量工作。同时,煤矿应经常征
第十八条 煤矿的煤炭计量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煤炭计量工作,督促计量人员认
第十九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定期对所属局矿的商品煤计量工作
第二十条 用户对发运的商品煤反映亏吨时,如果手续齐全,验收方法正确,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全国煤矿实行。各煤矿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商品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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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炭销售计量管理办法

商品煤炭销售计量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0日 煤炭工业部)

一、总则  
  第一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矿商品煤计量在平等交易、合法经营等方面越来越重要。为了加强商品煤的计量管理工作,使外销煤炭计量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工作。凡销售的煤炭都要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严格进行计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装火车、装汽车外运销售的煤炭的计量。
           二、计量器具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煤矿销售商品煤必须设置计量器具。装火车销售煤炭要安装轨道衡,装汽车销售煤炭要安装地中衡。根据装车点的情况不同,也可选用国家计量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计量器具;暂未设置计量器具的煤矿,可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凡新建的矿井,如未安装商品煤计量器具,不能验收投产。
  第五条 煤矿要认真管理好计量器具。使用衡器计量煤炭的煤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部门颁发的有关衡器使用管理规定。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的煤矿,要定期用标准钢尺校准所有的尺子,如发现弯曲变形或刻度不清,即应换用新尺。
  第六条 煤矿必须配备专人,负责轨道衡、地中衡等计量器具有管理、维护、保养工作。每台轨道衡和地中衡都要建立安装、大修、维护、检定和使用的技术档案。要坚持对轨道衡、地中衡的月保养、旬检查制度,以保持衡器在使用中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规定的准确度。
  第七条 各矿务局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维修管理机构。配备衡器较多的矿务局,应成立专职维修队,负责衡器的日常维护和大修。
  第八条 轨道衡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使用。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煤炭,必须按照煤炭部颁发的《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的规定,每季度测定一次煤炭的视密度。
  第九条 煤矿要重视商品煤计量器具的技术改造。对静态机械轨道衡和地中衡要进行电子技术改造,实现量值自动显示和打印。
           三、计量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计量法规,制定计量人员的岗位经济责任制,并认真实施。
  第十一条 轨道衡、地中衡计量人员,要熟悉衡器的技术性能,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称量方法,准确做出称量记录,填写单据。检尺计量人员,要熟练掌握量车划线的计算和操作方法。各矿务局要对计量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计量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计量人员要按规定认真操作计量器具和进行计量作业,做到车车计量准确,不允许煤车重量此亏彼补,不允许静态轨道衡以动态计量。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量车、划线、平车。
  第十三条 煤矿使用经电子技术改造的静态机械轨道衡计量煤炭时,要将称量结果打印一式两份,局、矿各存一份。称量记录要保存一年。
  第十四条 要加强地中衡计量的管理,对外运煤炭汽车的空车、重车每次都必须称量,并做好详细记录。用电子技术改造的地中衡计量煤炭时,要将称量结果打印一式两份,煤矿、用户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计量人员要经常保持衡器台面及磅房内外的清洁。衡器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和零点调整。如发现技术状态不良,计量不准时,应停止使用,通知检修人员安排检修,并经校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煤矿装车点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车计量检查人员。装车计量检查人员,装车前要检查空车是否符合装载条件(例如:车内杂物是否清扫干净,车门是否关好,是否修堵好车辆漏洞等等);装车计量后,要检查煤车是否按规定装载,是否进行平车或洒浆,符合要求后,方准外运。
           四、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搞好商品煤计量工作。同时,煤矿应经常征求用户意见,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煤矿的煤炭计量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煤炭计量工作,督促计量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如发现衡器管理不善、商品煤计量不准、不按规定进行计量作业时,要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事故的性质,按照岗位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要定期对所属局矿的商品煤计量工作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抽查一定数量的煤车重量;轨道衡是否取得本检定周期的合格证,以及轨道衡使用、维护、保养情况;对采用检尺方法计量的煤矿,要检查采用的煤炭视密度是否为本季度所测定,是否按规定进行量车、划线、平车。如发现煤矿使用未经检定的、非检定有效期内的轨道衡,以及采用非本季度测定的视密度计量煤炭时,应立即制止,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用户对发运的商品煤反映亏吨时,如果手续齐全,验收方法正确,确属煤矿的责任,煤矿除按《煤炭送货办法》的规定向用户赔偿外,并要对造成亏吨的直接责任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全国煤矿实行。各煤矿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商品煤计量工作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