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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国以来,我国广大的专业技术干部,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各类专业技
第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继续肃清
第三条 要求专业技术干部做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
第四条 在学术问题上,必须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
第五条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来管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七条 国务院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
第八条 冶金工业部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相当于国家技术三
第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条 凡属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晋升技术业务职称或工资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
第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责任制,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
第十四条 必须保证专业技术干部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集中精
第十五条 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的专业技术干部,应着重看本
第十六条 要给有成就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配备得力助手,帮助他们更好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专业技术干部提供必要的图书、资
第十八条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和考核,证明不适应现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要相对的稳定,不要轻易改变专业方向和调动工作。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
第二十一条 培养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比例适当和专业配套,普遍提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学习,应当讲求实效,采取适合他们特点的方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业务技术学习,除自学外,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大专毕业生及分配当干部的中专毕业生,必须经过一年的见习期,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相当于讲师、工程师以上的各类专业干部,一般的每三年给予
第二十六条 对青年、少数民族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加强培养,关心他们的成
第二十七条 对有特殊才能,努力钻研、成绩优异的人才,应开列名单,制定专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科学研究、设计教学、生产各方面
第二十九条 为了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要有计划地选派专业技术
第五章 考核、晋升、奖惩
第三十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方面和业务技术方面的考察了解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进行业务考评和鉴定工作。具体办法是:
第三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定期考核和晋升制度。在经常性地考察了解和
第三十三条 确定和晋升专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各单位对所有专业技术干部都要建立业务考绩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干部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突出,有创造发明,技术革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干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别人成果,泄露机密,违
第六章 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研究
第三十八条 县团级以上冶金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对专业技术干部的
第三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党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中央及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中央及上级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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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工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冶金工业部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981年10月7日  (81)冶政字第1986号

  第一条 建国以来,我国广大的专业技术干部,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经过党的长期培养教育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他们是党的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现在,这支专业技术干部队伍担负着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重大使用。必须加强对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专业技术干部队伍迅速地壮大成长。
  第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在知识分子问题和科学技术工作中的流毒和影响。
  对专业技术干部要精心培养,知人善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不拘一格,把有真才实学的人选拔上来,尽快地大量地培养新生力量,提高广大专业技术干部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优秀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
  第三条 要求专业技术干部做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技能,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在学术问题上,必须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提倡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发扬民主。鼓励不同学派和持有不同学术观点的人自由探讨,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学术上的是非问题和不同见解,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去解决,不能用行政手段作结论。保障任何人都有批评,申辩和保留意见的权力,对学术观点即使被科学实践证明是错误了的,也不允许扣政治帽子。
  第五条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来管理科学技术事业,是合理使用科学技术力量,发挥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作用,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管理干部,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掌握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必须从科学技术干部中认真挑选并大力培养一批管理干部,造就一批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六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按照专业技术干部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水平,技术职称和级别,实行由国务院、冶金工业部和冶金企、事业单位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
  (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第一流水平的专业技术专家。
  第八条 冶金工业部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相当于国家技术三级以下的教授、付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付研究员、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译审、付译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等;
  (二)成绩突出的拔尖人才。
  除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由各冶金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主管机关办理。对属于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主管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协助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条 凡属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晋升技术业务职称或工资级别时,需填写技术干部晋升呈报表(二份),科技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干部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二份),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以及综合材料等,报部评定审批。
  教学人员和卫生人员考核晋升技术职称,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卫生部门办理评定审批手续,凡晋升为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应将业务考绩档案及晋升材料报部。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
  专业技术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
  第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按照专业,参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对于某些缺门或薄弱专业,可以选择与专业接近的人才充任。对于暂时多余的专业毕业生,可分配从事专业接近的工作。
  对有真才实学而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决调到专业技术岗位上来。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用非所学和其他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本人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加以调整,在本单位调整不了的可报部调整。
  第十三条 建立技术责任制,对专业技术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各级领导必须尊重科学,积极支持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措施,必须征求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的意见,并组织各类专家提出科学论证和技术经济方案后,才能作出决定。对专业技术干部,特别是担任技术管理职务的,必须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他们对在职权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第十四条 必须保证专业技术干部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集中精力搞业务。防止他们兼职过多,尽可能减免他们行政事务性工作和一般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的专业技术干部,应着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和对社会主义建设所作出的贡献,安排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十六条 要给有成就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配备得力助手,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科学技术工作任务。选择助手要征得专家本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专业技术干部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工作和学习条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有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干部或专业技术骨干,要优先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和考核,证明不适应现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干部,应调整到合适的岗位上去。
  第十九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要相对的稳定,不要轻易改变专业方向和调动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教育规划。经主管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培养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比例适当和专业配套,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必须注意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干部之间的合理比例和主体专业、辅助专业之间的专业配套。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政治学习,应当讲求实效,采取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进行。鼓励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学习要有计划,时间可以灵活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业务技术学习,除自学外,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最主要的应当是在职提高,边干边学。还应积极开办各种专业及外语训练班,业余教育及广播电视学习,技术讲座及学术报告,国内外参观实习等。
  第二十四条 大专毕业生及分配当干部的中专毕业生,必须经过一年的见习期,结合专业,参加生产实习和技术业务工作锻炼,尽快提高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相当于讲师、工程师以上的各类专业干部,一般的每三年给予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期,进行自修,进行自修或到其他单位查阅文献资料或考察。各单位应积极统筹安排,提出具体要求,制定自修计划,帮助专业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进修的关系。本人进修后,应写出自修心得报告或学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青年、少数民族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加强培养,关心他们的成长。
  第二十七条 对有特殊才能,努力钻研、成绩优异的人才,应开列名单,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对他们应给予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如担负重大科学技术项目,优先选派国内外参观、考察、进修、学习。而且要严格要求,定期考核,尽快培养成能掌握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或经济管理的又红又专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科学研究、设计教学、生产各方面专业技术干部之间的协作和交流,也可签订合同或互相聘请,以便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九条 为了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要有计划地选派专业技术骨干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当研究生、进修生、留学生、或短期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担任学术指导,或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要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方面和业务技术方面的考察了解,主要内容是:
  1.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
  2.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在专业技术上的成就与贡献;4.组织领导能力、技术管理能力和政策水平;
  5.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
  6.奖惩情况;
  7.外文程度。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进行业务考评和鉴定工作。具体办法是:
  1.对较大的生产建设工程或科研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时,提出技术报告或论文,结合工作总结,对每个人在技术工作上的贡献与成就,达到的技术水平,解决的技术问题等进行评价。
  2.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项目实现后,根据对生产建设的作用,作出评价。
  3.编写的著作、论文等发表后,根据其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4.结合每年工作总结,对每个专业技术干部一年来从事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解决的业务技术问题,培养新生力量的成绩等,作出业务鉴定。
  5.外文、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可通过考试来评定。
  上述业务考评材料,凡属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各单位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主任或总工程师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部;其他专业技术干部的业务考评材料,也应由主管技术业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归入业务考绩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定期考核和晋升制度。在经常性地考察了解和业务考评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每两、三年考核一次,其他专业技术干部每年考核一次。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提交技术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相应的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对符合晋升条件的,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技术职称。对于特别优秀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提升。
  第三十三条 确定和晋升专业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各单位对所有专业技术干部都要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内容包括:简历表、业务自传、著作和论文目录、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的评价、业务评定、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培养人才的成绩、外文、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业务奖励等。业务考绩档案由各单位专业技术干部主管部门管理。属于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报冶金工业部一份。(属于国务院管理的干部需报二份)业务考绩档案每年年底补充填写卡片,存入业务考绩档案。报部范围和份数同上。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干部在工作中忠于职守,成绩突出,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重大的合理化建议,或在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等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有贡献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干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别人成果,泄露机密,违犯纪律,违反国家政策,给经济建设和专业技术工作造成损失者,应分清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打击压制专业技术干部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研究和检查,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专业技术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团级以上冶金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对专业技术干部的专管机构或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要配备党性强,懂得党的政策、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科学技术事业、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的同志,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干部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具体办理管理范围内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考核、业务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等工作;督促检查有关专业技术干部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调整掌握专业技术干部的基本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建设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合理配备专业技术力量和调整用非所学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业技术干部培养规划,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如与中央及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中央及上级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