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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号(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50号)
局长 田力普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
(第2号)
(第2号)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上述规定限定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方式。由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修改文本给正常审查程序的进行带来障碍,因此现行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修改文本,审查员应当在发出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修改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视为在此指定期限内未对本通知书作出答复,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