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 第四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
- 第五条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
-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
-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
-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
-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
-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
-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
- 第十七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
- 第三章 旅行社经营
- 第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在经
-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 第二十条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
-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
-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
-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
- 第二十五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
-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
-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
-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
-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
- 第三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
- 第五章 罚则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
-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
-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
- 第三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