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
第七条 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第八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包括国家非定向培养和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以及委托培养和自
第十四条 国家招生计划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其毕业生服务范围是:
第十五条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培养条件和社会需求编制,培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招生计划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只编制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国家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
第二十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被其报考单位同意接
第二十一条 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者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
第二十二条 报名日期由国家教委公布。  报名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
第二十三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报考条件,
第二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体检须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必须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日期由国家教委公布。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初试科目为五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
第二十八条 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的命题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
第三十条 考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定,一般应与报名点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分别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制定。招生单位据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其中拟
第三十四条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其报考学校所在地应试,考点由报考学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进行复试,复试时间、内容、方
第六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委制定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录取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签订合同。招生单位、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新生应当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
第四十二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
第四十四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教委另行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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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 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第八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第九条 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
  (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
  (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印发年度招生简章;
  (二)协调并监督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审核并组织编制、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三)组织报名、体检、考试、评卷和录取工作;
  (四)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委报告;
  (五)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高校招生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招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调整所属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计划;
  (三)遴选指导教师;
  (四)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工作;
  (七)复查新生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九)设置招生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包括国家非定向培养和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以及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
  编制计划的要求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四条 国家招生计划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其毕业生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属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由国家教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培养条件和社会需求编制,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招生计划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本单位集资的经费,根据社会需求编制。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只编制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国家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2年以上,并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已获硕士学位或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推荐;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三)获硕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被其报考单位同意接收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人员或者已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并且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委托培养硕士生。
  第二十二条 报名日期由国家教委公布。
  报名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定并公布。报名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国家教委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报考条件,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体检须在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委、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报名时必须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日期由国家教委公布。
  第二十七条 考试的初试科目为五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科目的满分为100分;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八条 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国家教委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的密级为“绝密”,其他考试科目的为“机密”。
  第二十九条 各考试科目的命题根据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考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定,一般应与报名点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分别由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招生单位自行命题的科目由本单位自行组织评卷。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三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其中拟准予破格参加复试的按国家教委当年规定办理。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须加强复试,复试时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四条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其报考学校所在地应试,考点由报考学校所在的省级招办统一安排。单独考试的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应当与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相一致。试题难易程度也应与全国统考的水平大体相当。笔试后对考试成绩的要求由招生单位确定。对符合要求的考生必须进行面试。
  第三十五条 招生单位必须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进行复试,复试时间、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委制定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面、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三年,再入学学习。
  第三十九条 录取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硕士生必须签订合同。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订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合同。
  第四十条 新生应当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对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取消学籍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教委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