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18年第3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8年12月30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 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
第六条 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八条 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农机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
鼓励各农机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共享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能力。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申请者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五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