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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命令
(国发[1990]36号)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〇年七月一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北京夏令时七月一日一时),到七月十日北京时间二十四时止(北京夏令时七月十一日一时),在我国大陆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我国城乡居民要积极参加,如实申报。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