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具有规则规定的最近5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以及具有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签发。适任证书的签发的机关栏内加盖规定的印章,持证人照片处加盖规定的骑缝钢印。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限制”栏目内容,由签发证书的港务监督负责签注。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第三章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合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合称为甲板部船员。
(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舶总吨分为:
(四)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拖轮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
第十三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应持有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四)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五)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五条 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500总吨及以 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水手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驾驶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二)、(三)项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每个申请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5、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
(三)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