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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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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
二、信访人在2005年5月1日前提出的信访事项尚未办理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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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国家信访局
发文字号:
国法函〔2005〕25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3
实施日期:
2005.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解释
法规类别:
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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