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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
第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机制,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
第三条 各单位高、中、初级技术职务数额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和在“八五”
第四条 各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难易
第三章 聘任
第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下达的指标内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的政治、业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一般不再兼任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经批准兼任技术职务
第七条 技术职务一般聘期为二至四年,聘任终止时间与班子换届时间相同。聘
第八条 凡受聘后,工资低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者,其工资自聘任之
第四章 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88)建材人字431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拔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业务考核办法,报国家建材局人
第五章 辞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辞聘:  聘期内连续病假超过一年,不
第十三条 辞聘各级技术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基层领导提出意见,按照聘任权限
第十四条 辞聘人员原则上保留原聘期工资待遇,并保留其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
第六章 解聘或低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或低聘:  犯严重错误受行政记大
第十六条 解聘或低聘各级技术职务,应由基层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部门核实
第十七条 解聘或低聘后,其原有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否保留应视情节而定。
第十八条 凡解聘者从解聘之下月起,其职务工资在原有聘任职务工资基础上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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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使之逐步形成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按岗位择优聘任,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 各单位高、中、初级技术职务数额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和在“八五”期间高、中、初级技术职务的平均结构比例由国家建材局核定。
  第四条 各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难易程度等确定。目前,各单位暂按首批下达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数设岗,并编写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说明书(式样附后)。今后根据国家批准增加给我局的高、中级技术职务数额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
  第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下达的指标内根据岗位需要和个人的政治、业务考核结果,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优胜劣汰或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一般不再兼任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经批准兼任技术职务的,一律占用本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行政正职经国家建材局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领导聘任,颁发聘书;单位其他高级技术职务由基层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任建议,经行政领导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后由行政正职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分级聘任,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应及时归入受聘人的人事档案。
  因减员空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由各单位统筹使用。在“八五”或稍长一段时间内,由目前的因人设岗逐步过渡到按需设岗。
  第七条 技术职务一般聘期为二至四年,聘任终止时间与班子换届时间相同。聘任期满后经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称职者方可重新履行续聘手续。
  第八条 凡受聘后,工资低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者,其工资自聘任之下月起进入相应技术职务工资的最低档。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88)建材人字431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科技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或两年对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业务考核,业务考核必须实事求是,要有群众参与和监督,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业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下届聘任时的重要依据。业务考核表应及时归入本人的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要优先聘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业务考核办法,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辞聘:
  聘期内连续病假超过一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经组织安排,属正常工作调动者。
  第十三条 辞聘各级技术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基层领导提出意见,按照聘任权限进行审批,或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劝其辞聘。为了控制工资总额,这部份辞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高级职务聘任数的3%,若超过这个比例,必须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批准。
  第十四条 辞聘人员原则上保留原聘期工资待遇,并保留其相应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解聘或低聘:
  犯严重错误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解聘。
  因工作失职,使本单位或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解聘或低聘。
  工作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泄露机密或未经同意私自转让单位科技成果、损害本单位利益者解聘或低聘。
  聘期内两次业务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有一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低聘。
  聘期内一般不予流动,聘期内要求自费出国留学、工作或个人要求调动工作者解聘。
  第十六条 解聘或低聘各级技术职务,应由基层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部门核实后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通知本人,收回或换发聘书,解聘或低聘决定,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解聘或低聘后,其原有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否保留应视情节而定。对取消任职资格者,今后视其改正错误的具体表现,可按规定重新评聘。
  第十八条 凡解聘者从解聘之下月起,其职务工资在原有聘任职务工资基础上降低1~2个档次。凡低聘者从低聘之下月起享受低聘职务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