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
- 第二条 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
- 第三条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
-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 第七条 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 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 第二章 学前教育
- 第十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
- 第十一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 第十二条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
- 第三章 义务教育
-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
- 第十四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
-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
-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
- 第十七条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
-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 第二十一条 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
-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
- 第四章 职业教育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
-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
-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
- 第二十六条 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
-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
-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
-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
-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
- 第三十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
-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 第六章 教师
-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
-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
-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
-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
-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
- 第四十一条 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
- 第四十二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
-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
-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
-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
-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
-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九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