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法规、规章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应当报国务院备
- 第四条 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按
- 第五条 国务院法制局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规章,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就下列几个主要方
- 第七条 国务院法制局对地方或者部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法规和规章,在审查过
- 第八条 法规、规章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 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最高人民法
- 第十条 国务院法制局应当就法规、规章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
- 第十一条 对于不报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备案者,国务院法制局应当通知原报机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