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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8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11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