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量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鉴定科研成果必不可少的技术手
第二条 航空工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国防科工委的计量法令、
第三条 航空工业计量工作是国家和国防计量系统的组成部分。航空工业计量检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应列入本单位的规划、计
第五条 航空工业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
第二章 计量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部科技局统一监督管理我部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
第七条 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在部科技局领导下,负责我部的量值传递、计量测试
第八条 流量计量站为部级计量站,是304所流量专业的补充部分,负责部内
第九条 航空管理局(基地)应设计量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本地区(基地)所
第十条 区域计量站是负责量值传递和计量技术业务管理的计量技术机构,属科
第十一条 厂、所应设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计量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二条 各院校的计量工作应由相应机构统一管理。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可分
第三章 计量标准,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各级计量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并经
第十四条 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器、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凡无上级计量部门颁发检定规程的计量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应做好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周期检定。使用时应具有合格
第十七条 凡与产品参数或工艺参数有关的无法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由本单
第十八条 使用计量器具,应严格执行使用、保管、维护制度,合理选择计量器
第十九条 降级的计量器具应作降级标记,报废的计量器具应隔离,交本单位计
第二十条 引进精密贵重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经部计量机
第二十一条 院校用于科研、生产的计量器具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用于
第四章 新型航空产品及重大课题的计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承担研制、试验新型航空产品及重大课题的单位,要有一名副总设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品定型、总装测试、课题验收、试飞、试车、试射的通用、
第二十四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定  (一)设计制造阶段,应由设计
第五章 计量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量人员(含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科研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素质,加速培养一支与航空工业需要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量机构要根据自己负责的范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举办各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的比例,应满足科研、生产的需要。其中技术人员应占一
第二十九条 区域计量站定员编制,经部定编审批后,由所在厂(所)配备,不
第三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须经上级计量机构考核合格,方准独立工作。未经考核
第三十一条 计量测试技术与计量管理的成果,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以及计量器
第三十二条 在恒温、有毒、微波等有害环境下工作和外勤作业的计量人员,应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和部属区域计量站所需各项经费(包括科研费、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财政年度计划,由各单位计
第三十五条 各计量机构检定修理计量器具,按部颁发的收费标准收费。对收费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计量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单位可从计量机构对外检定的收
第三十七条 为区域计量工作服务的计量设施(包括厂房、设备)。免收固定资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八条 航空工业部各级计量机构,根据需要设计量监督员,在规定的范围
第三十九条 计量监督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核合格后,由上级
第四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是计量执法人员,其职责是: (一)在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检查,按量值传递系统结合量传工作进行,逐级上报实
第四十二条 过去部颁发的有关计量工作的文件,凡与本条例矛盾者,以本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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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航空工业部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1986年12月5日,航技〔1986〕1067号)

  第一条 计量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鉴定科研成果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和科学依据,是加速实现航空工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为加强我部计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航空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航空工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国防科工委的计量法令、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适应我部科研、生产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开展计量测试工作,进行计量技术的研究和计量监督管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
  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试验、面向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量传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军用与民用相结合。为航空工业的建设服务。
  第三条 航空工业计量工作是国家和国防计量系统的组成部分。航空工业计量检定系统实行三级传递,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即304所)为一级,区域计量站为二级,厂、所、院(校)计量机构为三级。有关计量机构原承担国防系统的计量任务不变。凡研制、生产航空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国防科工委和部队认可的计量机构的量值传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应列入本单位的规划、计划,并给予保证。
  第五条 航空工业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报部和国家计量局批准。
  第六条 部科技局统一监督管理我部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部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部计量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部各级计量机构的工作,组织建立、调整部计量管理和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和检查部内重大计量活动。
  (五)组织部管计量测试科研成果的鉴定。审批部颁计量检定规程。
  (六)审定贵重、精密计量测试设备的引进。
  (七)协调与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计量机构的业务关系。
  (八)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在部科技局领导下,负责我部的量值传递、计量测试研究和技术业务管理。中心应设立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部计量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条例。
  (二)协助部计量机构制定计量测试技术的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计量网点的建立和调整方案。
  (三)协助部有关司、局审查部属区域站及重点厂、所单位计量测试技术的发展规划、技术改造方案以及重大引进项目中有关计量的项目,并负责相应项目的技术咨询。
  (四)研究建立我部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对区域计量站和相当于区域站标准的单位进行量值传递。负责部内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单位的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
  (五)承担并组织计量测试理论、方法的研究、计量测试技术的开发以及有关计量仪器、设备的研制,组织部级检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
  (六)开展计量标准器和精测设备的修理工作,组织部分计量器具零备件的生产、引进。承担部分进出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七)承担大型试验的计量工作,参与重要产品的质量、精度和重大事故的分析。
  (八)负责我部区域计量站及各单位计量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并负责有关计量测试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组织计量测试技术的经验交流。
  (九)组织计量测试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十)搜集国内外计量测试技术情报,编辑出版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刊物。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流量计量站为部级计量站,是304所流量专业的补充部分,负责部内该专业的量值传递和业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航空管理局(基地)应设计量机构或人员,统一管理本地区(基地)所属单位的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计量管理办法或细则。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部属区域站及各单位计量机构的计量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的重大计量活动。协调与所在地区其它计量机构的业务关系。
  (三)在当地国防科工办的统一协调下开展计量工作。
  (四)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区域计量站是负责量值传递和计量技术业务管理的计量技术机构,属科级单位。所在厂、所应加强领导,指定一名厂、所级干部主管区域站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站的计量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研究建立计量标准。负责本地区的量值传递,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单位的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
  (三)对本地区所属各单位计量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有关计量人员,组织技术交流。
  (四)承担或参与有关产品、科研成果、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鉴定、验收。参与有关产品的质量、事故分析。解决有关计量测试问题。
  (五)组织本地区协作组活动。
  (六)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厂、所应设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计量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该机构也是厂、所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和相应的量值传递系统,确保量值的统一。
  (四)负责检定、修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合格率、受检率和配备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解决本单位的计量测试和修理问题,负责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参与产品定型和产品质量分析。
  (六)制订本单位检定规程。培训、考核计量人员。
  (七)统一管理和规划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负责制订本单位计划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分配调剂、更新报废、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八)监督指导使用人员正确使用计量器具。
  (九)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校的计量工作应由相应机构统一管理。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可分别设立。其主要职责与第十一条同。
  第十三条 各级计量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并经上一级计量技术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各级计量机构最高计量标准不准重复建立。我部最高一级计量标准接受国家基标准的传递。
  第十四条 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计量人员、环境条件和技术资料,经上级计量机构组织参核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凡无上级计量部门颁发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各厂所根据需要可自行制定暂行检定规程,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应做好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周期检定。使用时应具有合格证。不合格或超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因闲置或其它原因停用的计量器具应有停用标记。启用时应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凡与产品参数或工艺参数有关的无法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由本单位计量部门提出,商得设计、工艺部门同意,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计量部门作出专门标记,方可使用。
  凡不宜定期检定的专用计量器具,由计量部门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不定期检定。该类计量器具应有不定期检定标记,使用单位需要时可随时送检。
  第十八条 使用计量器具,应严格执行使用、保管、维护制度,合理选择计量器具。贵重、精密的计量器具应建立使用登记本,并指定专人维护。
  第十九条 降级的计量器具应作降级标记,报废的计量器具应隔离,交本单位计量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引进精密贵重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经部计量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一条 院校用于科研、生产的计量器具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用于教学属演示性的计量具器可由各院校自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承担研制、试验新型航空产品及重大课题的单位,要有一名副总设计师或设计师负责计量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研制航空产品和课题对计量的要求。
  (二)会同计量机构,制订研制航空产品和课题的计量方案,并纳入规划和试验大纲,明确计量经费的分配。
  (三)计量机构应保证组织好量值传递的统一工作,并实施计量方案中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品定型、总装测试、课题验收、试飞、试车、试射的通用、专用计量器具,产品与课题负责部门应会同计量部门作出专门的检定规定(包括周期、项目等),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并发出检定合格证或检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定
  (一)设计制造阶段,应由设计单位会同计量部门制定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文件。
  (二)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的计量部门,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专用测试设备清单及其技术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文件,会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周期检定。
  (三)引进的专用测试设备,根据国外提供的技术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文件,由计量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检定。
  第二十五条 计量人员(含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科研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测试人员和计量仪器修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国防科工委和部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管理科学以及编制检定规程,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三)正确使用、维护、保管、检修计量器具和计量测试设备,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了解科研、生产对计量的要求,参与专用计量测试设备的研制与计量测试技术的攻关。
  (五)在分管的专业或业务范围内,实行计量监督。对违反计量法规的人员和事件,有责任查明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素质,加速培养一支与航空工业需要相适应的,熟悉计量管理,精通计量测试技术,作风严谨的航空工业计量测试队伍。培训费由各单位教育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量机构要根据自己负责的范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轮训班及技术交流会,以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的比例,应满足科研、生产的需要。其中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区域计量站和研究所计量机构不少于60%,厂计量机构不少于40%。计量人员应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各厂(所)应从教育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解决计量人员的培训问题。院校计量机构的人员比例可参照上述比例自定。
  第二十九条 区域计量站定员编制,经部定编审批后,由所在厂(所)配备,不列入所在厂(所)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须经上级计量机构考核合格,方准独立工作。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签署检定证书。计量人员的印章,由各厂(所)计量机构统一颁发。
  第三十一条 计量测试技术与计量管理的成果,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以及计量器具修理技术都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把它纳入相应的评选范围,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成果和经验,要组织交流推广。计量人员作出的成绩,应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计量工人的奖金应与检验工人的奖金相同。
  计量人员失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恒温、有毒、微波等有害环境下工作和外勤作业的计量人员,应享有相应人员的保健劳保待遇。区域计量站下厂工作人员,可用计量活动费解决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三十三条 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和部属区域计量站所需各项经费(包括科研费、技措费、活动费等)列入部财政年度计划、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财政年度计划,由各单位计量机构统一掌握使用。
  (一)工厂计量工作经费应从下列经费中解决:
  (1)厂科研费。
  (2)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费。
  (3)生产发展资金及利润留成。
  (二)研究所计量工作经费应以下列经费中解决:
  (1)科研仪器仪表设备购置费。
  (2)科研费。
  (3)收益留成。
  所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计量科研费,计量器具购置费,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费,计量器具修理备件费,计量器具外送检修费和计量工作活动费等。
  第三十五条 各计量机构检定修理计量器具,按部颁发的收费标准收费。对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各计量机构按实际情况收费。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计量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单位可从计量机构对外检定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区域计量工作服务的计量设施(包括厂房、设备)。免收固定资产折旧费或占有费。为区域计量站配备的专用车辆,定点给区域计量站使用,所在厂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八条 航空工业部各级计量机构,根据需要设计量监督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计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计量监督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核合格后,由上级计量机构委任。计量监督员要努力精通计量业务,计量法规、方针、政策,工作认真,勇于负责。
  第四十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是计量执法人员,其职责是:
  (一)在规定范围巡回检查计量工作。
  (二)对有争议的计量测试问题组织技术仲裁。
  (三)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检查,按量值传递系统结合量传工作进行,逐级上报实施与检查情况。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定期发布计量通报。定期全面检查,由部通知进行。
  第四十二条 过去部颁发的有关计量工作的文件,凡与本条例矛盾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