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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全面提高劳教所的建
第二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是以比较先进的设施装备,完善的教育改造制
第三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必须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
第二章 标准
第一节 硬件建设
第四条 按照军营式、校园式、花园式要求加强劳教所的建设。办公行政
第五条 大、中队设立干警值班室、心理治疗室(或谈话室)、办公室、
第六条 劳教人员宿舍应当坚固、通风、明亮,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
第七条 建立劳教人员食堂,配备完善的炊具和相应的炊事机具。有固定
第八条 劳教所的医院或医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治疗设备,并建
第九条 设置家属会见室、劳教人员夫妻同居室、家属来所招待用房及配
第十条 建立固定的教室,配备相应的教育设备,设置电教、文化宣传兼
第十一条 建立文化活动室并配备电视、乐器、棋类用品。图书阅览室有
第十二条 设置干警休息娱乐场所,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有设施完
第十三条 实现文书、档案、卡片及统计资料管理电脑化,并逐步达到与
第十四条 所内设置程控电话或内部程控总机。建无线移动台,大、中队
第十五条 配备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警车、通讯指挥车、摩托车、生活用
第十六条 大、中队管教干警配发必要的警戒具,所内重要公共活动区域
第十七条 建立适合保卫工作需要、训练有素的护卫组织,配备必要的装
第十八条 劳教生产项目比较稳定、有必要的生产设备,产品适销对路。
第十九条 生产现场管理有序,符合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要求。物料定
第二节 软件建设
第二十条 按照劳教人员罪错和改造表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区别处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定期放假回家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劳教人员的“三试”、加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举止行为礼貌,留统一发型,日常活动合乎生活准
第二十四条 劳教人员的逃跑率低于0.5%,所内发案率低于1‰,非
第二十五条 劳教所被评为生活卫生达标升级先进单位。劳教人员性病检
第二十六条 照顾少数民族劳教人员的生活习惯。治疗戒断期内的吸毒劳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每周劳动时间平均不超过40小时,杜绝超体力劳
第二十八条 设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师资队伍稳定,专兼职干警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会帮教制度,有帮教条件的场所,与劳教人员原工作
第三十条 劳教所办成优秀劳动教养学校;分类教育覆盖面达98%,政
第三十一条 劳教所领导班子符合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干警按照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教育改造劳教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干警定期培训制度,60%以上的干警达到大专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大、中队干警的配备,不低于全所干警总数的60%,大、
第三十五条 建立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产业、产品结构合理,有切关可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济效益好。主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三十七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立足国情
第三十八条 划分层次,循序渐进。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分为部级和省
第三十九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当贯彻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并重的
第四十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是劳教事业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各项劳
第四章 审核验收
第四十一条 创建、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在司法部和各省(区、市)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程序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
第四十三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
第四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经营性亏损、重大生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 对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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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司法部关于印发《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日 司发通[1996]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细则(试行)(略)
  附件二、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申报表(略)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全面提高劳教所的建设水平和教育改造质量,实现把多数劳教所建设成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奋斗目标,根据劳动教养法规,结合劳教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是以比较先进的设施装备,完善的教育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劳教人员实施文明的教育挽救,具有较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场所。
  第三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必须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体现劳教工作特色,依法治所,从严治警,发展生产,推动劳教工作整体上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按照军营式、校园式、花园式要求加强劳教所的建设。办公行政区、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生产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别设立。劳教所的隔离设施和大门应当安全、美观,会客室、会议室美观适用。场所绿化、美化面积达到35%。所区主要道路为柏油路或混凝土路。
  第五条 大、中队设立干警值班室、心理治疗室(或谈话室)、办公室、保管室、民管会活动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及洗漱、淋浴等卫生设施。
  第六条 劳教人员宿舍应当坚固、通风、明亮,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6至15人一个房间,一个一铺,配备物品柜。被褥、服装及其它生活用品统一规范。有必要的防寒防暑设施。
  第七条 建立劳教人员食堂,配备完善的炊具和相应的炊事机具。有固定餐厅、固定餐桌椅、固定碗柜。农业单位和有条件的工业单位应自种、自养、自加工。劳教人员伙食费不低于财政部、司法部规定的实物标准。有劳教人员生活服务站。
  第八条 劳教所的医院或医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治疗设备,并建立劳教人员健康档案。
  第九条 设置家属会见室、劳教人员夫妻同居室、家属来所招待用房及配套设施。
  第十条 建立固定的教室,配备相应的教育设备,设置电教、文化宣传兼用的闭路电视系统,有必要的技术教育实习设施。
  第十一条 建立文化活动室并配备电视、乐器、棋类用品。图书阅览室有报刊杂志和一定数量的藏书。场所有小报、闭路电视、广播站及板报四种宣传媒体。有篮球场和进行队列训练及较大规模文体活动的场地。
  第十二条 设置干警休息娱乐场所,配备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有设施完备的干警食堂。干警住房逐年有所改善。
  第十三条 实现文书、档案、卡片及统计资料管理电脑化,并逐步达到与省局、部局联网。
  第十四条 所内设置程控电话或内部程控总机。建无线移动台,大、中队值班管教干警有手持通讯机,形成有效的通信指挥网络。
  第十五条 配备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警车、通讯指挥车、摩托车、生活用车、干警通勤车等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 大、中队管教干警配发必要的警戒具,所内重要公共活动区域及要害部位设电视监控。
  第十七条 建立适合保卫工作需要、训练有素的护卫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八条 劳教生产项目比较稳定、有必要的生产设备,产品适销对路。
  第十九条 生产现场管理有序,符合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的要求。物料定置合理,劳动保护和环保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劳教人员罪错和改造表现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区别处遇。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定期放假回家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的,可按相同时间折减教期)。实行所内外试工、试农、试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劳教人员的“三试”、加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各种奖惩等执法活动,做到程序规范、公开制度、公开结果,接受干警及劳教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举止行为礼貌,留统一发型,日常活动合乎生活准则,全面推行定置管理。建立民管会组织,做到民主推选、活动经常、协助有力。杜绝所王所霸。
  第二十四条 劳教人员的逃跑率低于0.5%,所内发案率低于1‰,非正常死亡率低于0.3‰。杜绝干警参与或纵容劳教人员殴打致死劳教人员等重大恶性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劳教所被评为生活卫生达标升级先进单位。劳教人员性病检查率达100%,治愈率达95%,所内毒瘾戒断率100%。考核期内没有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
  第二十六条 照顾少数民族劳教人员的生活习惯。治疗戒断期内的吸毒劳教人员及女劳教人员、未满18周岁的少年教养人员,在生活、劳动上给予适当照顾。实行凭证就餐制,保证劳教人员吃饱、吃得卫生。劳教人员在生活服务站用替代现金办法购买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每周劳动时间平均不超过40小时,杜绝超体力劳动,逐步实行与劳动效果和改造表现挂钩的适度工资制。
  第二十八条 设立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师资队伍稳定,专兼职干警教师不少于劳教人数的5%。保证每周平均不少于15个课时的教育时间,坚持政治、法律、文化、技术、出入所等教育的课堂化教学。大、中队管教干警每月至少进行15人次的个别谈话教育,有谈话记载。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会帮教制度,有帮教条件的场所,与劳教人员原工作单位及所在地区、家庭签定帮教协议的落实率不低于70%。每年定期举行社会帮教活动。
  第三十条 劳教所办成优秀劳动教养学校;分类教育覆盖面达98%,政治教育合格率达95%,文化教育获证率达90%,职业技术教育获证率达90%。难改造人员转化率达90%以上,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10%(吸毒劳教人员的复吸率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教所领导班子符合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要求,知识、年龄结构合理,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平均年龄在五十岁以下。做到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洁。
  第三十二条 干警按照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教育改造劳教人员,干警违纪率低于0.5%。制定岗位规范的工作标准,并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干警实行着装、挂牌上岗,警容风纪严整,行为、语言规范。开展评比五好大队、个别教育能手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干警定期培训制度,60%以上的干警达到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干警实现一专多能,有一定数量的干警会讲普通话,会驾驶机动车,会操作微机,懂得初级外语等。干警按管教、政工、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不同专业合理配备。专业干警中要有本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大、中队干警的配备,不低于全所干警总数的60%,大、中队干警人数不低于本队劳教人数的8%。
  第三十五条 建立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产业、产品结构合理,有切关可行的新产品开发计划和技改方案,产品质量好。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伤死亡事故。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济效益好。主营业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税及资产负债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系统内先进水平。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应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根据每个劳教所的工作基础、设施条件、经济能力及干警素质等,制定本地区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统一规划,分期分批,逐步达标。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要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切不可弄虚作假、搞花架子,要务求实效。
  第三十八条 划分层次,循序渐进。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分为部级和省级两等。基本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直接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其它单位可先创建省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同时设置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和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两个等级。劳教所的大、中队达到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标准的,可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尚未达到标准的劳教所,在创建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可命名为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
  第三十九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当贯彻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并重的原则。经济条件好的所,应同时抓紧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经济条件差的所,硬件一时难以改善的,可在软件上花力气、下功夫,逐步加大硬件建设的力度。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资金,以地方财力投入为主,以劳教所的自我积累,自我投入为主。
  第四十条 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是劳教事业跨世纪的奋斗目标。各项劳教业务工作都要围绕这一目标进行,应把正在开展的创办劳教工作特色,举办劳动教养学校和生活卫生达标升级等活动纳入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轨道。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强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以点代面,指导全局。


  第四十一条 创建、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在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领导下进行。部、省(区、市)两级分别成立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现代文明劳教所考核评审和命名,负责对考核评审中的重大问题作出解释,并负责对已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进行复查。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部、省(区、市)劳教局负责。
  第四十二条 考核评审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程序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由劳教所对照司法部颁布的标准自检自查,达到标准后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报司法部考核评审委员会复核、批准,司法部命名。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和现代化文明大、中队及授予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先进单位的,由省(区、市)司法厅(局)考核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批准、司法厅(局)命名,报司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二年。
  第四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经营性亏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干警队伍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劳教人员脱逃超过控制指标的场所,不得申报现代化文明劳教所。
  第四十五条 对命名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命名为部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一等功或二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被命名为省(区、市)级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对有功人员记个人二等功或三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对现代化文明劳教所每二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