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用运输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按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所有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
第三条 定义,在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有以下的意义:  精密进近——使
第四条 对于已建立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应对每个程序的直线进近,盘旋进近
第五条 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飞机的
第六条 民航局公布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没有考虑具体机型的机载设备、飞机性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批准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仪表离
第八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应按照1985年5月民航局颁发的《目视和仪表
第九条 对军民合用机场,如果现行的军航仪表进近、离场程序不适应民航飞行
第十条 国内各运输航空公司使用国内机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应由航空公司
第十一条 国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在地区和国外机场使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也
第十二条 各国和各地区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飞行,使用中国机场起飞着陆最低
第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对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一节 起飞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起飞最低标准一般只用能见度表示。但在起飞离场过程中必须看清和
第十五条 无适用的备降场时,机场用于起飞的最低标准不应小于发动机失效时
第十六条 选择的起飞机场的备降机场应在以下距离以内:  双发飞机—
第十七条 在符合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起飞机场可使用基本的起飞最
第十八条 起飞最低标准中的云高至少应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云高数值以1
第十九条 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跑道的离地端(DE
第二十条 单发飞机的起飞最低标准,云高不低于100米,能见度不小于16
第二节 非精密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一条 非精密的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应包括最低下降高、能见度和云高三个
第二十二条 确定最低下降高应以仪表进近程序确定的超障高为主要依据,最低
第二十三条 根据超障高确定最低下降高时,如果进近程序中作为最后进近定位
第二十四条 根据以上计算的最低下降高不得低于以下最低数值:  (1
第二十五条 最低下降高的公布数借应按5米向上取整。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为了及时取得目视参考,以便从最低下降高安全下降和机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准则:  (1)最后进
第二十八条 确定非精密进近的最低能见度可根据最低下降高和可用目视助航设
第二十九条 着陆最低标准中的云高是飞机按仪表进近程序下降至最低下降高时
第三节 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
第三十条 目视盘旋进近是指飞机在完成仪表进近以后的目视飞行阶段,在这个
第三十一条 有些机场由于跑道一侧地形或障碍物较高,盘旋进近可限制在地形
第三十二条 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应包括:最低下降高,能见度和云高三个要
第三十三条 各类飞机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应根据《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
第三十四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能见度(不是RVR),应根据最低下降高和机场
第三十五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云高可取等于最低下降高的数值,并按10米向上
第四节 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第三十七条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包括决断高和跑道视程或能见度。
第三十八条 决断高应以《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确定的超障高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机场周围地形的影响,在进近区内经常出现下沉气流的跑道,
第四十条 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决断高为飞机主轮离跑道入口平面的高,某些大
第四十一条 使用ILS偏置航道的进近应增加决断高,使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
第四十二条 决断高的计算数值应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5米。
第四十三条 对驾驶员在决断高或决断高以下为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的最低天气
第四十四条 精密进近跑道装设有三个透射仪测算RVR时,Ⅰ类精密进近最低
第四十五条 Ⅰ类精密进近使用的RVR最低标准小于800米时,只有在以下
第五节 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第四十六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和跑道视程。
第四十七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决断高,应以《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确
第四十八条 按照《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的规范评价障碍物和确定超障高
第四十九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决断高确定以后,还应根据跑道的《精密进近地形
第五十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跑道视程主要决定于驾驶员使用不同方式操纵飞
第五十一条 Ⅱ类运行要求以接地区跑道视程(TDZ RVR)控制跑道视程
第五十二条 Ⅱ类运行要求有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并包括跑道边灯、道中线灯
第六节 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第五十三条 根据飞表操纵系统的种类(如“故障—性能下降”FAIL-
第五十四条 在确定Ⅲ类运行的决断高时,应考虑精密航段的障碍物环境,必须
第五十五条 有决断高的Ⅲ类运行,一般使用决断高15米和相应的跑道视程(
第五十六条 在Ⅲ类运行的整个进近过程应使用自动飞行至少到达接地,对于“
第五十七条 在制定Ⅲ类运行最低标准时,“故障—工作”的飞行操纵系统能保
第五十八条 为Ⅲ类运行规定最低标准是否需要用目视参考或决断高表示,决定
第五十九条 Ⅲ类运行要求具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Ⅲ类精密进近灯光
第七节 夜间飞行最低标准
第六十条 在夜间实施非精密进近的跑道必须具有正规的跑道灯,包括跑道灯、
第六十一条 在夜间实施目视盘旋飞行的机场必须具有正规的跑道灯,包括跑道
第六十二条 Ⅰ类精密进近必须使用Ⅰ类精密进近灯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
第八节 备降机场最低标准
第六十三条 在签派放行指定为备降的机场,使用的备降最低标准为:
第六十四条 备降机场最低标准是选择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当飞机到达备降机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 起飞离场
第六十五条 当观测到的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时,机长不
第六十六条 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能见度低于800米的天气条件均用跑道视程
第六十七条 A类飞机的起飞最低标准由接地区RVR数值控制,B类和C类飞
第二节 进入着陆
第六十八条 当取得的气象报告表明,在予计到达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时的天气
第六十九条 机长不得继续向着陆机场飞行,除非最新气象报告表明在予计到达
第七十条 机长不得飞越起始进近定位点(IAF)或继续进近着陆,除非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机长不得在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以下继续进近
第七十二条 机长不应进行目视盘旋程序,除非报告的能见度等于或大于为该程
第七十三条 在进近过程中任何时候飞机到达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以前,如果遇
第七十四条 在非精密进近中规定的复飞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较长时,任何时候
第三节 关于目视参考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仪表进近的目视飞行阶段,应有充分的地面特征,以保证驾驶员能
第七十六条 在Ⅰ类精密进近时,规定的目视参考应包括横排灯或入口灯,并且
第七十七条 在非精密进近时,如无进近灯,规定的目视参考应包括接地点。如
第七十八条 目视盘旋的目视参考是指驾驶员能连续看到地面,使之能确定飞机
第四节 进近程序
第七十九条 每个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在以NDB或VOR为中心
第八十条 如果进场飞机不必要在等待航线等待或消失高度,只要驾驶员已确知
第八十一条 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转弯高度,飞越FAF(或远台或OM)或
第八十二条 非精密进近只提供航迹引导,驾驶员必须根据程序中规定的最后进
第八十三条 非精密仪表进近规定飞机最后进近至最低下降高转为目视,驾驶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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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20号
  • 发布日期:1991.07.30
  • 实施日期:1992.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航空运输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发布日期:2001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26日)废止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民航局令第20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批准
  第三章 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
  第四章 实施仪表飞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附录一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附录二 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民用运输飞机全天候运行的安全水平和航行的标准化程度,按统一准则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和实施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所有已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制定民用运输飞机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准则,也是各运输航空公司对所用的机场确定公司运行的最低标准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
  第三条 定义,在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有以下的意义:
  精密进近——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进近为精密进近。
  非精密进近——使用全向信标台(VOR),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LZ)(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为非精密进近。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一个机场可用于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表示,如果需要还应包括云高;对于精密进近的着陆,根据运行分类用VIS或RVR和决断高(DH)表示;对非精密进近,用能见度(VIS)、最低下降高(MDH)和云高表示。
  超障高(OCH)——按照有关超障余度的准则而确定的最低高。
  决断高(DH)——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高,在这个高度如果不能取得继续进近所需的目视参考必须开始复飞。
  最低下降高(MDH)——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规定的高,在这个高度如果没有取得所要求的目视参考,则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
  云高——在6000米以下遮蔽半个以上天空的最低云层底部离地面的高度。
  能见度(VIS)——在白天能看到如辨别出明显的不发光物体,晚上能看到明显的发光物体的距离。
  跑道视程(RVR)——飞机在跑道中线上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道面标志或跑道边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直线进近——最后进近航迹与着陆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在30度以内的仪表进近。
  盘旋进近——为仪表进近程序的延续,航空器在仪表进近程序中不能直线进近着陆时,着陆前在机场上空进行目视对正跑道的机动飞行。
  “故障—性能下降”的自动着陆系统——故障—性能下降的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障时,飞机的俯仰配平和航径姿态没有显著偏差,但是不能完成自动着陆。
  “故障—工作”的自动着陆系统——故障—工作的自动着陆系统发生故障时,进近拉平和着陆能用着陆系统的其余部分完成。
  精密进近和着陆的运行分类:
  Ⅰ类(CAT Ⅰ)运行
  决断高不低于60米(200英尺),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跑道视程不小于550米的精密仪表进近和着陆。
  Ⅱ类(CAT Ⅱ)运行
  决断高低于60米(200英尺),但不低于30米(100英尺),跑道视程不小于3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A类(CAT ⅢA)运行
  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不小于200米的精密进近着陆。
  ⅢB类(CAT ⅢB)运行
  决断高低于30米(100英尺),或无决断高,跑道视程小于200米,但不小于50米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ⅢC类(CAT ⅢC)运行
  无决断高和无跑道视程限制的精密进近和着陆。
  第四条 对于已建立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应对每个程序的直线进近,盘旋进近按飞机分类规定着陆最低标准,对仪表起飞离场规定起飞最低标准,对备降机场规定备降最低标准。
  第五条 确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飞机的机型、性能和操纵特性;
  (二)飞行组的组成及其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
  (三)所用跑道的尺度和特性;
  (四)可用的目视助航和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性能和满足要求的程度;
  (五)在进近着陆和复飞过程中可用于领航和飞行操纵的机载设备;
  (六)在进近区和复飞区内的障碍物和仪表进近的超障高;
  (七)用于气象测报的设备;
  (八)爬升区内的障碍物和必要的超障余度。
  第六条 民航局公布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没有考虑具体机型的机载设备、飞机性能、飞行机组技术水平和飞行经验。这些因素应由各航空公司确定公司使用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时予以考虑。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仪表离场程序、进近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八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应按照1985年5月民航局颁发的《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定的准则对所属地区的民用机场拟定仪表离场程序和仪表进近程序,并按照本规定的准则拟定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报民航局审批。
  第九条 对军民合用机场,如果现行的军航仪表进近、离场程序不适应民航飞行程序的要求时,地区管理局应同当地军事部门协商建立新的程序和拟定运行最低标准,报民航局审批。
  第十条 国内各运输航空公司使用国内机场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应由航空公司遵照本规定所述的准则,结合本公司的运行条件(如:机型、机载设备、机组的技术与飞行经验等)制定,报民航局审批。各运输航空公司在国内机场使用的机场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民航局公布的数值。
  第十一条 国内各运输航空公司,在地区和国外机场使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也应按本规定所述准则,参考机场所在国家航行资料汇编(AIP)公布的超障高,结合本公司的运行条件(机型、机载设备和机组的技术和经验)制定,报民航局审批。各航空公司在国外和地区机场使用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机场所在国家为该机场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 各国和各地区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飞行,使用中国机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为各机场公布的超障高制定,但不得低于中国民航局为各机场规定的起飞着陆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AIP)》对外公布我国机场的仪表离场和仪表进近程序,并按不同进近程序和飞机分类公布超障高;通过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各机场仪表进近图、机场图和仪表离场图向国内各航空公司公布各机场的各类仪表进近程序和着陆最低标准,仪表离场程序和起飞最低标准。
  第十四条 起飞最低标准一般只用能见度表示。但在起飞离场过程中必须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时,起飞最低标准应包括能见度和云高,并在公布的程序中标出该障碍物的确切位置。另外,如果在仪表离场程序中规定一个安全飞越障碍物所要求的最小爬升梯度,并且飞机能满足规定的爬升梯度时,起飞最低标准才可以只用能见度表示。
  第十五条 无适用的备降场时,机场用于起飞的最低标准不应小于发动机失效时着陆的最低标准。起飞机场的备降机场应具有飞机在发动机失效时着陆的天气条件和设施,另外,飞机还必须能爬升至航线最低高度,并能保持至备降机场。
  第十六条 选择的起飞机场的备降机场应在以下距离以内:
  双发飞机——离起飞机场的距离一般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一小时的距离。
  三发和四发飞机——离起飞机场的距离一般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无风条件下飞行两小时的距离。
  第十七条 在符合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起飞机场可使用基本的起飞最低标准如下:
  双发飞机,能见度1.6公里
  三/四发飞机,能见度0.8公里
  第十八条 起飞最低标准中的云高至少应高出控制障碍物60米,云高数值以10米取整。
  第十九条 要求看清和避开障碍物所需要的能见度,按起飞跑道的离地端(DER)至障碍物的最短距离加500米计算,或5000米,取较小数值。但是,A/B类飞机的最小能见度不得小于1.5公里,C/D类飞机不得小于2.0公里。
  第二十条 单发飞机的起飞最低标准,云高不低于100米,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多发飞机标准的起飞最低标准以及按照可用的目视助航设施、驾驶员的外界视野、发动机数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起飞最低能见度见附录一表—1。
  第二十一条 非精密的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应包括最低下降高、能见度和云高三个要素。
  第二十二条 确定最低下降高应以仪表进近程序确定的超障高为主要依据,最低下降高的数值除第二十三条规定外一般可取与超障高相等,但是航空公司由于对本公司的飞机性能、机载设备和飞行机组的技术经验等因素的考虑,在根据超障高计算最低下降高时,可增加一个余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超障高确定最低下降高时,如果进近程序中作为最后进近定位点(FAF)的远台至着陆入口的距离等于或小于4公里,则:
  C/D类飞机    MDH=OCH+15米
  第二十四条 根据以上计算的最低下降高不得低于以下最低数值:
  (1)非精密进近使用以下导航设施的最低安全高:
  ILS(下滑道不工作),有FAF 75米
  VOR,有FAF         75米
  VOR,无FAF         90米
  NDB,有FAF         90米
  NDB,无FAF        105米
  (2)宽体飞机非精密进近的最低下降高不低于120米。
  第二十五条 最低下降高的公布数借应按5米向上取整。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为了及时取得目视参考,以便从最低下降高安全下降和机动飞行至着陆所需的最低能见度,取决于飞机分类、最低下降高、可用的目视助航设施以及进近方式,一般在以下情况要求的能见度较小:
  (1)进近速度较小的飞机;
  (2)最低下降高较低;
  (3)所用的无线电导航设施距跑道较近,准确度较好;
  (4)目视助航设施较好。
  第二十七条 建立直线进近最低标准必须满足以下准则:
  (1)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不大于30°,其交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不小于900米,最后进近不与跑道中线延长线相交时,在距入口900米处最后进近航迹偏离跑道中线的距离不超过150米;
  (2)最后进近航段的下降梯度不超过6.5%;
  (3)导航设施至跑道入口的距离满足在FAF上空转弯后重新对正进近航迹所要求的最小距离(见《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26.4.2或第28.2节)。
  第二十八条 确定非精密进近的最低能见度可根据最低下降高和可用目视助航设施在附录一表2或表3中求得。
  第二十九条 着陆最低标准中的云高是飞机按仪表进近程序下降至最低下降高时,可望脱离云层看到地面的高度,因此最低云高可等于最低下降高,其数值以10米向上取整。
  第三十条 目视盘旋进近是指飞机在完成仪表进近以后的目视飞行阶段,在这个阶段,飞机在机场上空目视机动飞行使飞机位于反向着陆的位置。盘旋进近适用于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交角大于30°,或直线进近的下降梯度大于6.5%的情况。
  每个机场都应规定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有些机场由于跑道一侧地形或障碍物较高,盘旋进近可限制在地形较低的一侧进行。在这种情况应在仪表进近图中明确规定对目视盘旋飞行的限制,例如“只准在跑道×侧进行目视盘旋着陆”。
  第三十二条 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应包括:最低下降高,能见度和云高三个要素。
  第三十三条 各类飞机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应根据《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第三部分第八章计算的超障高确定,但不得低于附录一表4中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数值。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按5米向上取整。
  第三十四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能见度(不是RVR),应根据最低下降高和机场使用的目视助航设施在附录一表3中求得,但不得低于附录一表4为各类飞机规定的最低数值。
  第三十五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该机场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盘旋进近的最低云高可取等于最低下降高的数值,并按10米向上取整。
  第三十七条 Ⅰ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应包括决断高和跑道视程或能见度。
  第三十八条 决断高应以《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确定的超障高为计算的依据,但是由此确定的决断高不得低于以下数值:
  (1)Ⅰ类运行最低决断高60米;
  (2)飞机—发失效时,“飞机飞行手册”中为保证安全进近着陆而规定的最低高;
  (3)允许机组飞行的决断高。
  第三十九条 由于机场周围地形的影响,在进近区内经常出现下沉气流的跑道,根据超障高确定的决断高至少应增加以下的余度:
  对螺旋桨飞机:  15米;
  对涡轮喷气飞机: 30米。
  第四十条 在精密进近中规定的决断高为飞机主轮离跑道入口平面的高,某些大型飞机的下滑天线至着陆主轮的垂直距离超过5.8米(19英尺),在ILS基准高(ILS下滑道在跑道入口的高)小于15米的跑道作进近时,将增加场外接地的危险,因此,该类飞机决断高的最低数值为90米。
  第四十一条 使用ILS偏置航道的进近应增加决断高,使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对正跑道着陆,使用ILS偏置航道进近的决断高不低于75米。
  第四十二条 决断高的计算数值应向上取整至最接近的5米。
  第四十三条 对驾驶员在决断高或决断高以下为取得要求的目视参考的最低天气条件,规定为能见度或跑道视程。而驾驶员需要看到的距离(即要求的斜视距)决定于驾驶员眼高,向下观测角(截止角)和地面目视助航设施的型式。决断高越高,飞机越大,则驾驶员眼睛离地高愈高,要求的斜视距愈长。相反,向下观测角愈大,进近灯系统愈长,要求的斜视距可较短。
  Ⅰ类精密进近的跑道视程或着陆方向的能见度可根据附录一表5确定。
  第四十四条 精密进近跑道装设有三个透射仪测算RVR时,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的跑道视程以接地区(TZD)的跑道视程为准,跑道中间和停止端的两个透射仪测报的跑道视程作为驾驶员的参考。
  第四十五条 Ⅰ类精密进近使用的RVR最低标准小于800米时,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允许:
  (1)机载设备相当于Ⅱ类运行的设备(低高度的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除外)和得到Ⅰ类运行的适航保证;
  (2)机长和付驾驶已经按照Ⅱ类训练受到理论教育,而且机长已在所飞机型取得规定的飞行经验;
  (3)机长按着陆最低标准实施进近着陆经检查合格。
  第四十六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包括决断高和跑道视程。
  第四十七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决断高,应以《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确定的超障高为计算依据,但由此确定的决断高不得低于以下数值:
  (1)飞机适航证规定的最低决断高;
  (2)批准机组使用的决断高;
  (3)Ⅱ类运行最低决断高30米。
  第四十八条 按照《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的规范评价障碍物和确定超障高时,对于地形复杂有大量障碍物的机场,应尽可能使用碰撞危险模型(CRM)的方法确定超障高;对于障碍物很少的机场,如果只有少数几个障碍物确定的决断高超过30米,应考虑拆除这些障碍物使决断高降低至30米。
  第四十九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决断高确定以后,还应根据跑道的《精密进近地形图》提供的地形剖面,计算飞机在下滑道上决断高加6类CDH+6M)的无线电高度表指示(RA)。6米为假定飞机的无线电高度表接收天线低于GP接收天线的数值。
  第五十条 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跑道视程主要决定于驾驶员使用不同方式操纵飞机所要求的目视参考,一般原则,使用自动着陆系统或自动驾驶耦合操纵飞机时要求的目视参考较少,而驾驶员眼高(决断高+眼轮高)较高,为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则要求较大的跑道视程(见附表一表6)。
  第五十一条 Ⅱ类运行要求以接地区跑道视程(TDZ RVR)控制跑道视程最低标准,跑道中部的跑道视程(MID RVR)提供驾驶员参考,跑道停止端的跑道视程(STOPEND RVR),只在RVR小于500米时提供驾驶员参考。如果停止端的跑道视程不工作,则可用跑道中部的跑道视程代替。
  第五十二条 Ⅱ类运行要求有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并包括跑道边灯、道中线灯、入口灯、接地区灯和跑道标志。

  第五十三条 根据飞表操纵系统的种类(如“故障—性能下降”FAIL-
  PASSIVE系统)的要求和驾驶员监视自动着陆系统或驾驶员操纵任务的要求,应规定一个低于30米的决断高,以利于证实自动着陆系统的工作,Ⅲ类运行所要求的能见度范围从ⅢA的RVR不小于200米至ⅢC的RVR小于50米。
  第五十四条 在确定Ⅲ类运行的决断高时,应考虑精密航段的障碍物环境,必须能使飞机用自动飞行操纵系统与ILS耦合在不依靠目视地面的情况下安全飞至接地区,并能在接地前的任何高度进行复飞。
  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着陆系统的Ⅲ类运行,由于该系统的特性保证着陆拉平,而且因开始复飞的高度降低,复飞的高度损失较小,因此,用于Ⅱ类运行确定决断高的高度损失不适用于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系统的Ⅲ类运行,对于使用“故障—性能下降”(FAIL-PASSIVE)系统则不能保证着陆拉平,在确定决断高所用的高度损失仍应使用Ⅱ类运行的高度损失。
  第五十五条 有决断高的Ⅲ类运行,一般使用决断高15米和相应的跑道视程(见附录一表—7),其目的是驾驶员在这个最低高度必须保证飞机正确地飞至跑道,并证实具有适当的目视参考以控制飞机滑跑。
  第五十六条 在Ⅲ类运行的整个进近过程应使用自动飞行至少到达接地,对于“故障—工作”的ⅢA类运行要求的跑道视程是用于确定最初滑跑有足够的目视参考;对于“故障——性能下降”的ⅢA(FAIL-PASSIVE CAT ⅢA)的跑道视程是为了提供必要的目视参考,使驾驶员确定飞机处于能成功地在接地区着陆的位置上,如果用目视参考人工操纵飞机滑跑,则要求跑道视程约为200米,实际数字决定于驾驶员的眼高和跑道灯。
  第五十七条 在制定Ⅲ类运行最低标准时,“故障—工作”的飞行操纵系统能保证在Ⅲ类运行状态不可能因为系统发生故障再回复到驾驶员手操纵飞机,如果用“故障—性能下降”飞行操纵系统,在确定最低标准时,必须考虑驾驶员用手操纵继续安全着陆或进行复飞的能力,除非在设备故障后要求强制复飞必须考虑确定一个RVR数值,能使驾驶员判断有充分的目视参考用于手操纵拉平。自动系统的可靠性有一个最低水平,设备经常发生故障超过这个可靠性水平,则飞机仅能达到Ⅱ类运行的能力。
  第五十八条 为Ⅲ类运行规定最低标准是否需要用目视参考或决断高表示,决定于自动系统的可靠程度,如果需要这种最低标准,则必须考虑要求的目视段(沿跑道中线灯看到的地面长度)(见附录二),以及驾驶员的视野和自动系统发生故障的概率。对于一个可靠的“故障——性能下降”自动系统的进近着陆,其最低标准为决断高15米和跑道视程300米。
  第五十九条 Ⅲ类运行要求具有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以及跑道边灯,中线灯,入口灯和接地区灯。实施Ⅲ类运行的跑道要求装设三个透射仪(位于接地区,跑道中部和跑道停止端三个位置)ⅢA类运行的RVR最低标准由接地区(TDZ)和中部(MID)两个位置的RVR数值所控制,而停止端RVR提供驾驶员参考;ⅢB类运行的RVR最低标准则以接地区(TDZ)和中部(MID)和停止端(STOPEND)三个位置的RVR数值为控制RVR。

  第六十条 在夜间实施非精密进近的跑道必须具有正规的跑道灯,包括跑道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中线标志,除非该跑道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以保证安全飞越障碍物,否则,应在距跑道入口2.0公里以内进近区内的障碍物上装设障碍灯。
  当进近灯工作时,非精密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不变;如果进近灯不工作或无进近灯时,最低下降高增加50米,能见度增加400米。
  第六十一条 在夜间实施目视盘旋飞行的机场必须具有正规的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中线标志,并且在规定的盘旋区内的超高障碍物要有障碍灯。在距跑道入口2.0公里以内进近区的障碍物也应有障碍灯,否则跑道应装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目视盘旋最低标准日夜相同,但不得低于夜间直线进近的最低标准。
  第六十二条 Ⅰ类精密进近必须使用Ⅰ类精密进近灯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跑道灯和跑道标志,在距入口2.0公里以内进近区的障碍物必须有障碍灯,否则跑道应装有目视坡度指示系统(VASIS)或精密航道指示器(PAPI)。
  在高强度Ⅰ类精密进近灯工作时,着陆最低标准日夜相同,如进近灯不工作则能见度或跑道视程增加400米。

  第六十三条 在签派放行指定为备降的机场,使用的备降最低标准为:
  具有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180米,能见度3.2公里;具有非精密进近程序的机场,云高240米,能见度3.2公里。
  但对于具有两种导航设施能提供不同跑道直线进近的机场,只要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在到达备降机场时天气条件允许直线仪表进近,则可允许使用两种进近程序中较低的着陆最低标准的MDH或DH增加60米为云高,能见度增加0.8公里,或云高120米/能见度1.6公里,以较高值为准。
  第六十四条 备降机场最低标准是选择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当飞机到达备降机场实施仪表进近时,仍执行为该机场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

  第六十五条 当观测到的能见度或跑道视程低于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时,机长不得开始飞行。
  第六十六条 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能见度低于800米的天气条件均用跑道视程表示,使用RVR350米的起飞最低标准要求的跑道边灯间隔为60米,跑道中线灯间隔为30米;使用RVR200米的起飞标准,对跑道边灯的要求相同,而跑道中线灯的间隔为15米。
  第六十七条 A类飞机的起飞最低标准由接地区RVR数值控制,B类和C类飞机,用接地区和跑道中部两个RVR数值控制,D类飞机用接地区、跑道中部和停止端三个RVR数值控制。当控制的RVR读数低于为该跑道规定的起飞最低RVR时,机长不得开始起飞。

  第六十八条 当取得的气象报告表明,在予计到达着陆机场和备降机场时的天气条件均低于各该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时,机长不得开始飞行。
  第六十九条 机长不得继续向着陆机场飞行,除非最新气象报告表明在予计到达着陆机场或一个备降机场时能在等于或高于为各该机场规定的着陆最低标准的条件下进行着陆。
  第七十条 机长不得飞越起始进近定位点(IAF)或继续进近着陆,除非报告的气象条件等于或高于机场的着陆最低标准。如果在精密进近中飞机飞越外指点标(OM)后收到的能见度低于最低标准,则仍可继续进近至决断高。
  第七十一条 机长不得在最低下降高(MDH)或决断高(DH)以下继续进近,除非机长已取得所需的目视参考(见第3节)并能保持。
  第七十二条 机长不应进行目视盘旋程序,除非报告的能见度等于或大于为该程序规定的最低标准,并已取得所需目视参考(见第3节)并能保持。机长只有在盘旋飞行至最后进入着陆航段(第5边)才能在最低下降高以下飞行。
  第七十三条 在进近过程中任何时候飞机到达最低下降高或决断高以前,如果遇到严重颠簸,或由于机载或地面设备故障而致进近不稳定时,不应再继续进近。
  第七十四条 在非精密进近中规定的复飞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较长时,任何时候机长下降至最低下降高飞越复飞点以前,必须确信目视下降过程中不会失去目视参考,才允许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如有任何怀疑,必须在复飞点果断复飞。

  第七十五条 仪表进近的目视飞行阶段,应有充分的地面特征,以保证驾驶员能正确和立刻判断飞机相对于着陆航径的位置,也必须给予驾驶员用作横向操纵所需的要素,如进近灯和/或跑道灯。
  第七十六条 在Ⅰ类精密进近时,规定的目视参考应包括横排灯或入口灯,并且至少有6个连续的进近灯和/或跑道灯。
  第七十七条 在非精密进近时,如无进近灯,规定的目视参考应包括接地点。如有进近灯,则不要求在最低下降高看到接地点,但在横排灯或入口灯之外至少应看到7个连续的进近灯和/或跑道灯。
  第七十八条 目视盘旋的目视参考是指驾驶员能连续看到地面,使之能确定飞机相对于机场的位置,并保持在规定的目视盘旋区内。

  第七十九条 每个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在以NDB或VOR为中心,46公里半径范围内提供至少300米(平原地区)或600米(山区)的超障余度。如果进场飞机已确定飞机位置在扇区范围内,则可下降至航线最低高度或最低扇区高飞行;但在使用航线最低高度时,不允许偏离规定的进场航线。
  第八十条 如果进场飞机不必要在等待航线等待或消失高度,只要驾驶员已确知飞机距用于建立扇区的NDB或VOR台46公里以内,飞行高度不低于最低扇区高,则飞机可在过台以前切入所需航迹。
  第八十一条 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转弯高度,飞越FAF(或远台或OM)或梯级下降定位点的高度均为最低安全高度,飞机在飞越这些定位点以前不得下降至为各定位点规定的最低高以下,在没有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如飞机在到达FAF或梯级下降定位点以前已下降至最低高,则应保持最低高飞越定位点后再转入下降。
  第八十二条 非精密进近只提供航迹引导,驾驶员必须根据程序中规定的最后进近下降梯度和飞机的地速,在进近图的附表中求得所需下降率,并按此下降率下降至最低下降高。
  第八十三条 非精密仪表进近规定飞机最后进近至最低下降高转为目视,驾驶员在未取得所需目视参考和飞机处在正常目视下降着陆位置之前,不得下降至最低下降高以下,在这种情况飞机应保持最低下降高飞向近台(复飞点),如果到达复飞点以前仍不能转为目视,则应在复飞点上空开始按复飞程序拉升。
  精密进近至决断高之前约3秒钟,如果不能取得所需目视参考,应在下降至决断高时果断复飞。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1.1 起飞最低标准
  1.1.1 具有符合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起飞备降机场的起飞,可使用基本的起飞最低标准,按飞机发动机数量规定为:
  双发飞机,能见度1.6公里
  3/4发飞机,能见度0.8公里
  1.1.2 双发或双发以上运输机起飞使用的跑道具有以下目视助航设施允许使用表中所列较低的起飞最低标准:
  表-1
表-1            多发运输机的起飞最低标准
------------------------------------|            目视助航设施      | 跑道视程(RVR)  ||------------------------|---------||跑道边灯,中线灯、中线标志和接地区,中部、停止 |   200米    ||端三个RVR测报                  |         ||------------------------|---------||跑道边灯,中线灯,中线标志和接地区和停止端两个 |   350米    ||RVR测报                     |         ||------------------------|---------||跑道边灯和中线灯(或中线标志)         |   500米    |------------------------------------
  1.1.3 表列数值在跑道滑溜或有最大侧风时应适当增加。
  1.1.4 使用低于400米RVR的起飞最低标准时,跑道灯应包括灯距不大于30米的中线灯和灯距不大于60米的边灯。
  1.1.5 如果起飞要求用目视避开障碍物而规定云高/能见度限制时,不能使用利用目视助航设施减少起飞最低标准的规定。
  1.1.6 起飞要求的最低能见度与驾驶员向前或向下观察的视野(驾驶舱观测截止角)和眼高(驾驶员眼睛至跑道面的高)有关,B747类的飞机,驾驶员向前观测的目视段包括8个中线灯(灯距15米)可以满足中止起飞时方向操纵的目视引导。
  1.1.7 允许使用起飞最低标准低于400米的跑道,必须有跑道中线灯,并且必须提供适当措施防止其他飞机、车辆、行人等等闯入跑道,同时要提供地面引导和管制以及相应的救援程序和停机坪管制。
  1.1.8 跑道具有表—1中所列目视助航设施但无RVR测报,可使用跑道能见度500米。
  1.2 非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1.2.1 多发运输机非精密进近最低标准根据最低下降高从表2或表3中求得。表2中的全套目视设施为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十四规定的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并有跑道边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中等目视设施包括附件十四规定的高强度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并有跑道边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基本目视设施包括低强度简易进近灯,并有跑道边灯、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或没有进近灯。
  表—2
表-2    多发运输机非精密进近MDH在75M和100M
         之间目视设施与能见度(或RVR)的关系
------------------------------------|进近助航设施| 飞机分类  |ILS(GP不工作) |  VOR  |  NDB  ||------|-------|-------|-----|-----||全套目视设施|A/B/C     |800M     |800M   |1200M   ||      | D      |1200M     |1600M   |1600M   ||------|-------|-------|-----|-----||中等目视设施|A/B/C     |1200M     |1200M   |1200M   ||      | D      |1600M     |1600M   |1600M   ||------|-------|-------|-----|-----||基本目视设施|A/B/C/D    |1600M     |1600M   |1600M   |------------------------------------
  注:用LLZ进近或ILS下滑台不工作,但有最后进近定位点(FAF)或中指点标(MM)。
  1.2.2 非精密进近最低标准,其最低下降高在100米和100米以上与能见度最低标准的关系见表—3。表中所列数值是以具有全套目视设施为基础,如果跑道只有中等目视设施,则表中数值应增加400米;如果跑道只有基本目视设施,则表中数值应增加800米。
  表—3
表-3     多发运输机非精密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在100米
           和以上时与能见度最低标准的关系
------------------------------------|       |        能见度(或RVR)(米)      ||       |--------------------------|| MDH(米)|          飞机分类            ||       |--------------------------||       |  A   |  B   |  C   |  D  ||-------|------|------|------|-----||100—120| 1600 | 1600 | 1600 | 2000||-------|------|------|------|-----||121—140| 1600 | 1600 | 2000 | 2400||-------|------|------|------|-----||141—160| 1600 | 1600 | 2000 | 2800||-------|------|------|------|-----||161—180| 1600 | 1600 | 2400 | 2800||-------|------|------|------|-----||181—205| 1600 | 1600 | 2800 | 3200||-------|------|------|------|-----||206—225| 1600 | 1600 | 3200 | 3600||-------|------|------|------|-----||226—250| 1600 | 2000 | 3600 | 4000||-------|------|------|------|-----||251—270| 1600 | 2000 | 4000 | 4000||-------|------|------|------|-----||271—290| 2000 | 2000 | 4400 | 4800||-------|------|------|------|-----||291以上  | 2000 | 2400 | 4800 | 4800|------------------------------------
  1.3 目视盘旋进近最低标准
  1.3.1 最低的目视盘旋最低标准如表4所示。当各类飞机目视盘旋的最低下降高高于表列数值时,则能见度数值应根据较高的MDH在表—3中求得。
  表—4
表—4            多发运输机最低的盘旋最低标准
------------------------------------|       | 100 | 121 | 141 |161 |181 |206 |226 |251 ||  MDH(M) | to | to | to |to |to |to |to |to ||       | 120 | 140 | 160 |180 |205 |225 |250 |270 ||----------------------------------||CATA|VIS/RVR| 1600 | 1600 | 1600 |1600|1600|1600|1600|1600||--|----|---|---|---|--|--|--|--|--||CATB|VIS/RVR| N/A | N/A | 1600 |1600|1600|1600|2000|2000||--|----|---|---|---|--|--|--|--|--||CATC|VIS/RVR| N/A | N/A | N/A |2400|2800|3200|3600|4000||--|----|---|---|---|--|--|--|--|--||CATD|VIS/RVR| N/A | N/A | N/A |N/A|N/A|3600|4000|4400|------------------------------------
  注:表中所列数值是一般能接受的盘旋最低标准,不应与《目视和仪表程序设计》中设计目视盘旋区的准则混淆。
  1.3.2 宽体飞机的盘旋最低标准为最低下降高300米,能见度5.0公里。
  1.4 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Ⅰ类精密进近的决断高为程序要求的超障高或允许飞机或机组实施进近的最低高,或60米,以最高值为准。最低跑道视程或能见度数值可根据不同目视助航设施在表—5中确定。
  如果决断高大于75米但小于90米,则表中最低跑道视程或能见度数值应增加100米;如果决断高为90米或以上则表中最低跑道视程/能见度数值应增加200米。但对于无进近灯的跑道要求最低能见度为飞机沿下滑道至决断高的一点至跑道入口的距离。
  表—5
表-5        多发运输机Ⅰ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
|     导航设施       |   ILS    |ILS航道偏置  |
|----------------|--------|-------|
|    最低决断高       |   60M    |   75M   |
|----------------|--------|-------|
| 目视助航设施 | 飞机分类  |RVR   |能见度|RVR  |能见度|
|--------|-------|----|---|---|---|
|精密进近灯光系 |  A,B,C   |550M  |800M |800M |800M |
|统、跑道边灯、中|-------|----|---|---|---|
|线灯、接地区灯、|       |    |   |   |   |
|跑道标志    |   D    |600M  |800M |800M |800M |
|--------|-------|----|---|---|---|
|高强度简易进近 |  A,B,C   |800M  |800M |800M |800M |
|灯、高强度跑道边|-------|----|---|---|---|
|灯、入口灯、跑道|   D    |800M  |800M |800M |800M |
|灯跑道标志   |       |    |   |   |   |
|--------|-------|----|---|---|---|
|跑道边灯和跑道标|       |    |   |   |   |
|志,任何长度进近|  A,B,C,D  |1200M  |1200M |1200M |1200M |
|灯、或无进近灯 |       |    |   |   |   |
-----------------------------------
  注:(1)包括ILS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和中指点标,如果使用DME提供相当于指点标的距离信息时,要求DME系统的准确度为0.5NM(用于OM)和0。2NM(用于MM),机载DME设备也应有相应的准确度分辨能力。
  (2)表中的RVR为接地区RVR的数值,能见度为着陆方向的能见度。
  (3)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进近中线灯从跑道入口向外延伸至900米,但从确定最低标准考虑,进近中线长740米或以上,认为是全长。高强度简易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灯的长度不少于420米。
  (4)表中数值只适应于3度下滑角的进近,使用较大下滑角一般要求有目视下滑坡度引导,即在决断高也能看到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PAPI)的航道指示。
  1.5 Ⅱ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Ⅱ类精密进近为下降至决断高60米以下但不低于30米,其相应的跑道视程为550米至350米。为了从先进的地面设施和机载设备取得最大效益,考虑能安全降低最低标准的各种因素十分重要,例如现代飞机都采用自动驾驶与ILS耦合,自动飞行操纵或自动着陆系统,使飞机能自动准确地保持航道下降至决断高或以下。多发运输机使用不同操纵方式进行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见表—6。
  表—6
表-6       多发运输机Ⅱ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            |  基本的Ⅱ类最低标准  |       ||            |-------------|   标准  || 决断高(DH)    |在DH以下|自动着陆或自动驾|限制的Ⅱ类最低||            |为手操纵|驶耦合至DH以下 |标准     ||            |----|--------|-------||            | RVR|   RVR  |DH/RVR ||------------|----|--------|-------|| 100—120英尺  |400米|  350米  |       ||(30.5—36.6米)|    |        |       ||------------|----|--------|       || 121—140英尺  |450米|  400米  |45米/500||(36.9—42.7米)|    |        |       ||------------|----|--------|       ||141英尺(43米)以上|500米|  500米  |       |------------------------------------
  注:(1)表中自动着陆或自动耦合至决断高以下,是指继续连接自动飞行引导系统至决施高15米。
  (2)限制的Ⅱ类最低标准用于批准基本的Ⅱ类最低标准以前的飞行鉴定阶段。
  (3)使用表列的Ⅱ类最低标准的跑道必须具有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并包括跑道边灯,中线灯,接地区灯,入口灯和规定的跑道标志。
  1.6 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Ⅲ类精密进近最低标准
  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根据使用自动着陆系统和滑跑控制系统的可靠程度所要求的决断高或跑道视程如表—7。
  表—7
表—7          多发运输机Ⅲ类精密进近的最低标准
------------------------------------|       |   ⅢA   |          ⅢB     ||       |--------------------------||       |        飞行控制系统            ||       |--------------------------||  最低标准 |        |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   ||       |        |-----------------||       |故障一性能下降 |       |  有滑跑系统  ||       |(Fail Passive) |       |         ||       |        | 无滑跑系统 |---------||       |        |       |故障- |故障- ||       |        |       |性能下降|工作  ||       |        |       |    |    ||-------|--------|-------|---------|| 决断高(DH) | 不小于15m   |小于15m或无DH | 小于15m或无DH  ||-------|--------|-------|---------||跑道视程(RVR) |  300m    |300m/200m   | 150m | 100m |------------------------------------
  1.7 RVR和地面能见度相当的数值
  下表中RVR和地面能见度的米制和英制数值在航行上认为是相等的,如果在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起飞或着陆最低标准为RVR数值,而使用跑道没有RVR报告,则RVR最低标准可按下表换算为地面能见度,并按此地面能见度数值执行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
  表—8
表—8           RVR与能见度对照表
-----------------------------------
|     规定的RVR最低标准   |气象能见度(如无RVR报告)|
|------------------|-----|--------|
| RVR(米) | RVR(英尺) |  米  | 英  里   |
|--------|---------|-----|--------|
|   50   |   150   |     |        |
|--------|---------|-----|--------|
|   75   |   250   |     |        |
|--------|---------|-----|--------|
|  100   |   300   |     |        |
|--------|---------|-----|--------|
|  150   |   500   |     |        |
|--------|---------|-----|--------|
|  175   |   600   |     |        |
|--------|---------|-----|--------|
|  200   |   700   |     |        |
|--------|---------|-----|--------|
|  300   |  1000   |     |        |
|--------|---------|-----|--------|
|  350   |  1200   |     |        |
|--------|---------|-----|--------|
|        |         |     |   1    |
|  500   |  1600   | 400 |   —    |
|        |         |     |   4    |
|--------|---------|-----|--------|
|  550   |  1800   |     |        |
|--------|---------|-----|--------|
|  600   |  2000   |     |        |
|--------|---------|-----|--------|
|        |         |     |   1    |
|  800   |  2400   | 800 |   —    |
|        |         |     |   2    |
|--------|---------|-----|--------|
| 1000   |  3000   |     |        |
|--------|---------|-----|--------|
|        |         |     |   3    |
| 1200   |  4000   |1200 |   —    |
|        |         |     |   4    |
|------------------|--------------|
|        |         |     |   7    |
| 1400   |  4500   | 1400|   —    |
|        |         |     |   8    |
|--------|---------|-----|--------|
| 1600   |  5000   | 1600|  1     |
|        |         |     |        |
|--------|---------|-----|--------|
|        |         |     |   1    |
|        |         | 2000|  1—    |
|        |         |     |   4    |
|--------|---------|-----|--------|
|        |         |     |   1    |
|        |         | 2400|  1—    |
|        |         |     |   2    |
|--------|---------|-----|--------|
|        |         |     |   3    |
|        |         | 2800|  1—    |
|        |         |     |   4    |
|--------|---------|-----|--------|
|        |         | 3200|  2     |
|--------|---------|-----|--------|
|        |         |     |   1    |
|        |         | 3600|  2—    |
|        |         |     |   4    |
|--------|---------|-----|--------|
|        |         |     |   1    |
|        |         | 4000|  2—    |
|        |         |     |   2    |
|--------|---------|-----|--------|
|        |         |     |   3    |
|        |         | 4400|  2—    |
|        |         |     |   4    |
|--------|---------|-----|--------|
|        |         | 4800|  3     |
-----------------------------------

  附录二 
             确定最低跑道视程的方法
  
  2.1 在Ⅱ/Ⅲ类运行确定最低RVR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驾驶员在决断高或以下要求的目视参考,决定于他要进行的工作以及由于遮蔽媒介阻碍视线的程度。一般规律,在雾中,高度增加雾的浓度也增大,大量的试飞和模拟飞表研究表明:
  a)大部分驾驶员要求在决断高以上约3秒建立目视,但在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着陆系统时这个时间减少至1秒;
  b)为了确定飞机的横向位置和侧偏速度,大部分驾驶员要求看到进近中线灯或跑道中线灯或跑道边灯不少于3个光段;
  c)为保持飞机的横向水平,大部分驾驶员要求能看到地面设施的横向指示如进近灯的横排灯,着陆入口或接地区灯;
  d)为了准确地修正垂直面内的飞行航径,如驾驶员完全使用目视进行拉平,大部分驾驶员要求能看到地面上的一点,这一点对飞机的视运动率为零或很小。
  2.2 根据上述目视参考的要求,对Ⅱ类运行用以计算RVR最低标准所需的目视段(VISUALSEGMENTS)采用以下数值:
  a)使用自动驾驶耦合至15米,手操纵拉平或自动驾驶至接地,在决断高或以下,驾驶员为了能监视自动系统,要求能看到的目视段不小于90米,最低决断高为30米。
  b)使用自动驾驶耦合至决断高,以下为手操纵,在决断高或以下,驾驶员为了能手操纵保持横滚姿态,要求能看到的目视段不小于120米。
  c)对于完全使用外界目视物手操纵着陆,在开始拉平的高度为了提供驾驶员看到地面上相对运动很小的一点,要求的目视段为225米。
  2.3 Ⅲ类运行计算RVR最低标准所需的目视段采用以下数值:
  a)使用“故障—性能下降”(FAIL-PASSIVE)自动着陆设备下降至接地,在决断高15米要求的目视段为175米。
  b)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着陆设备(不包括滑出引导),在决断高要求的目视段为120米;
  c)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着陆设备的Ⅲ类运行(包括一套“故障—性能下降”滑出引导系统),在低于拉平高度的决断高要求目视段为90米;
  d)使用“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自动着陆设备的Ⅲ类运行,〔包括“故障—工作”(FAIL-OPERATIONAL)的滑出引导系统〕,在低于拉平高度的决断高要求目视段为60米。
  2.4 计算RVR最低标准的方法:
  1)确定驾驶员在决断高的眼高至要求目视段的最远点的斜视距(SVR),而后使用适当的因数修正SVR求得RVR。
  2)对于使用手操纵着陆,要求进一步计算在开始着陆拉平的高度上驾驶员眼高至所需目视段最远点的斜视距(SVR),而后使用适当的因数确定RVR。
  3)从以上求得的两个RVR数值中选择较大的数值为RVR最低标准,对于使用自动着陆设备的运行,则不要求作第二步计算。
  2.5 斜视距(SVR),目视段和驾驶员眼高之间的关系见下图,计算斜视距(SVR)的公式为:
       --------------
  SVR= /        2  2
      √(V+HcotA) +H
  式中:V=要求的目视段(米)
     H=驾驶员眼高(米)
     A=驾驶员向下观测截止角
     B=驾驶员眼轮高(米)
  示意图(略)
  2.6 计算斜视距(SVR)公式中使用的驾驶员眼睛高出着陆轮的高(B)与向下观测截止角(A)如下表;表中数值为飞机在3°下滑角的进近姿态和无风情况:
-------------------------------------
| 机     型 |观测截止角(A)(度)|眼睛至着陆轮高(B)(米)|
|---------|-----------|-------------|
| B737    |    16.0   |     4.4     |
|---------|-----------|-------------|
| B757    |           |     8.2     |
|---------|-----------|-------------|
| B767    |           |     8.8     |
|---------|-----------|-------------|
| B747    |    16.5   |     10.5    |
|---------|-----------|-------------|
| A300    |    13.4   |     8.0     |
|---------|-----------|-------------|
| A310    |           |     9.2     |
|---------|-----------|-------------|
|TRIDENT-3|    14.3   |     4.3     |
-------------------------------------
  2.7 斜视距(SVR)与跑道视程(RVR)之间的比例关系是根据稳定浓雾的垂直和水平结构的资料分析得出的,它表明在眼高4.5米以上斜视距(SVR)小于跑道视程(RVR),因此求得的SVR必须除以表列的因数(f)求得RVR,即RVR=SVR/f。
  2.8 在DH或以下使用手操纵着陆要求按2.5节的公式进一步计算开始着陆拉平的高度上驾驶员眼高至要求的目视段(225米)最远点的斜视距(SVR),而后根据这个眼高的SVR/RVR比值换算为RVR。表中给出不同飞机地速的开始拉平高,最大地速为飞机最大着陆重量的参考速度(真空速)加上最大允许的顺风分量。
-------------------  ---------------| 眼高(M)|SVR/RVR(f)|  | 最大地速 |开始拉平的高||------|----------|  |------|------|| 52.5 |  0.55    |  |160KTS|  13M || 45.0 |  0 61    |  |150KTS|  11M || 37.5 |  0.66    |  |140KTS|  10M || 30.0 |  0.70    |  |130KTS|   9M || 22.5 |  0.76    |  |120KTS|   7M || 15.0 |  0.84    |  |110KTS|   6M ||  7.5 |  0.92    |  | 90KTS|   5M ||  4.5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