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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境外企业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境外企业脱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外经贸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党政机关所办的境外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研究脱钩工作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为保证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境外企业脱钩工作顺利进行,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境外企业脱钩工作政策性强、对外影响大,比较敏感,各部门及所办的境外企业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八项纪律,并严格保守秘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和进行表态。
  二、中央党政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已发现有问题嫌疑的境外企业及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对有问题嫌疑的人员要迅即调回,在查清问题前一律不准出国(境)。
  对于违反《通知》有关规定和上述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