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文明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协调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并经考核、评选,由上级行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开展创建双文明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金融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在两个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 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促进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要制定创建活动的规划、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创建活动要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范围,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双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双文明单位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带领干部职工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金融改革、发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班子成员清正廉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公道正派,不谋私利,为干部职工树立榜样,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一)政治过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各项政策,敢于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干部职工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岗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二)业务优良。干部职工刻苦学习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法规,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知识,认真钻研金融业务风气浓厚,能自觉按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办事,是金融工作的内行。
(三)作风清正。干部职工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继承、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四)纪律严明。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坚持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做到令行禁止,树立中央银行良好形象。
第九条 双文明单位在金融业务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依法监管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圆满完成各项金融监管任务,辖区内金融秩序良好。
(三)做好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的分析,为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做好金融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 双文明单位在行风行貌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泛开展学先进、树新风活动,单位内风气正,职工精神面貌好,工作秩序井然。
(二)干部职工参政议政意识强,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之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三)办公、生活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净化成效显著。
(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宣传阵地,建好图书阅览室、荣誉室、活动室、宣传橱窗等。
第十一条 双文明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建立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工作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措施具体。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安全意识强,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三)认真做好“三防一保”工作,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对重要部门和要害岗位严格检查、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刑事案件。
(四)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上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肯定。
第三章 评选和命名
第十二条 双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不搞终身制。
第十三条 双文明单位分为总行级、分行级和中心支行级三种级别。
第十四条 双文明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评选、推荐、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双文明单位应逐级申报,只有获得本级别称号的双文明单位才能申报上一级别的称号。
第十六条 获得总行级别荣誉称号的双文明单位,可推荐参加金融系统和全国级别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四章 奖励和取消称号
第十八条 对获得各级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各分支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获得双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七)发现申报双文明单位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双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各创建单位和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不断努力研究和探索双文明单位建设的新思想、新途径,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双文明单位建设的不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总行级双文明单位由总行委托分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的管理,做好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创建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单位及其领导要予以批评。
第二十三条 上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下级行授予称号的双文明单位有权予以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应建立双文明单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双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适合各自实际的实施细则或量化考核办法,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含直属企事业单位)、印制系统、行属各院校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适合各自实际的双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报总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