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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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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调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对其出售国有住房取得
二、留归单位使用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单位
三、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售房单位开设的“售房收入专
四、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要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
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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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6〕34号
发布日期:
1996.08.08
实施日期:
1996.08.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屋买卖拍卖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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