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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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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银行法规
营商环境优化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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