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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
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
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
第六条 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是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电建
第八条 主管单位职责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职责
第十三条 设计院职责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第三章 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
第十六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八条 事故快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
第二十一条 确定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的等级,由工程施工安全领导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结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情
第二十五条 事故统计及有关材料的报告制度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
第二十七条 奖惩权限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业主和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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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已变更)
  • 发文字号:电水农〔1993〕583号
  • 发布日期:1993.12.27
  • 实施日期:1993.12.2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 专题: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电力监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8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7日 电水农〔1993〕583号)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特制定《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水电农电司反映。附件: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保障职工和工程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业主的派出单位)、施工企业、设计院,以及上述各方的主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由外商承建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统一监督、协调,施工企业、设计院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组成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行政正职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项目或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行政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水电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证建设过程安全、顺利进行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的责任。各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协作,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电力工业部是水电建设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3.监督、检查水电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主管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应督促、帮助所属单位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行业法规,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部委托组织或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按照“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1.贯彻国家、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办法和工作部署;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审定建设单位组织制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审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有关经费的落实;
  4.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工程安全工作的支持;
  5.协助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指导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为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创造必要条件。在进行建设项目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对安全施工的影响;
  2.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资质及企业以往的工程业绩,确保施工企业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3.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并监督有关技术措施的落实;
  4.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或协助落实有关经费,报业主审批后实施;
  5.当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控,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其停产整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
  6.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建立工程安全档案,进行统计分析;
  7.负责组建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并担任组长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监理单位领导应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经建设单位委派,工程监理单位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职责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
  1.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逐级审核、审定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应报建设单位核备;
  4.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5.组织对本企业职工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班组长应进行轮训;
  6.企业的安全机构应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现代化;
  7.对本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的资格审查,并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8.组织对本企业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应委派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设计院职责
  设计院应把施工安全贯彻于技施设计的全过程,努力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部颁规程、规范和规定;
  2.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必要时应参与编制施工安全的实施细则或安全监测系统的设计;
  3.对施工中遇到影响安全的各种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议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并提出实施措施所需的费用;
  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应提出处理方案;
  5.委派工程设计负责人参加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积极倡导并推动安全、文明施工;
  2.研究、落实工程施工过程中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及相应的费用;
  3.根据工程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4.协助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其它需要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处理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指一次发生只有人员轻伤或重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下同)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八条 事故快报
  1.凡在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一般事故除外)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部和主管单位,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
  一、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精神,对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如下规定:
  1.一般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管理人员及工会成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较大事故由企业负责人会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重大事故由企业主管单位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5.组织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组应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6.一起事故涉及两个以上企业时,根据事故等级,由企业或各自的上级主管单位协商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7.因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应认真做好善后抚恤或赔偿。
  二、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部或部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作为确定人身伤害事故等级依据的受伤程度、经济损失和事故分析可分别按劳安字(1991)23号、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工程质量和机械设备事故的等级,由工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和机械设备的拥有企业根据事故情况估算后由企业上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结案
  一、事故结案权限
  1.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批复结案。
  2.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企业的主管单位批复结案。
  3.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部批复结案。
  4.上述各类事故的批复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参加调查的部门和单位。人身伤亡事故在批复结案前,应事先征得参加事故调查的劳动部门同意。
  二、事故结案时限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接受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统计及有关材料的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必须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一、统计范围
  建设单位统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统计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民工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二、报告内容及时间要求
  1.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调查报告必须报部和主管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业主,下同),其中属人身伤亡事故的,还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2.伤亡事故统计表包括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各单位应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每年一月十日前分别将本单位或本工程的上月月报、上半年报及上年年报报至部及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在上述日期后十日内,分别将所属企业或工程的事故统计汇总表报部。
  3.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本企业或工程项目上一年的安全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报部及主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亦应依据事故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惩权限
  对企业和其领导人安全、质量工作的奖罚,由部或主管单位进行。
  企业内部其它人员和下属单位的奖罚由企业进行。
  具体奖罚办法由部或主管单位另行规定。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业主和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经济奖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