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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
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印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第四条 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实行注册地原则。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企业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自接到进出口企业按本“管理办法”第
第七条 进出口企业应保证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管理机关在为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许
第九条 建立进出口企业代码年审制度。年审工作可结合有关部门当年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进出口企业将被暂停使用、撤销或注销进出口企
第十一条 各地方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负责将所管理的进出口企业代
第十二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第二章 管理机关
第二条 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计划
第三章 代码授予
第四条 授予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
第四章 授予办法
第五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务院或
第六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
第七条 外经贸部授权海南、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和上海市
第八条 对在本细则公布前批准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外经贸
第九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原苏东国家易货和现汇进出口经营权的
第十条 外经贸部授权机关向进出口企业授予资格证书,须填写进出口企
第十一条 进出口企业向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申领资格证书和进
第十二条 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代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不得随意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第六章 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在变更名称、扩大经营范围或增加进出口商品目录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中其它内容如有变动,可结合对企业的年审,授予新
第十七条 新的资格证书的批准文号和批准日期仍延用原资格证书中的批
第七章 年审
第十八条 建立进出口企业年审制度。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负责本地区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进出口企业”是指凡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
第三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四条 经外经贸部书面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港澳侨
第五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具有唯一性,在国家进行外经贸宏观管理、外商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十三位字符码,结构如下: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
第八条 新版批准证书从1998年1月1日起启用。已依法设立的外商
第九条 1997年1月1日以前依法批准设立、经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年
第十条 凡在1997年度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
第十一条 从1998年1月1日起,凡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唯一代码。各级外商投资企
第十三条 注册地发生变更(即本细则第六条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外经贸部建立进出口企业代码年审
第十五条 被依法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经营、经营期限终
第十六条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本规范中“进出口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本规范引用以下国家标准: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
四、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十三位字符码,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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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填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外经贸委按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统一编制和使用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进出口企业代码。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外经贸部(信息办)联系。联系电话:010-65198082,65198083;传真:010-65198081,65129544。
  附件:如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代码”)。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外经贸主管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二条 外经贸部负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开发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程序,并建立全国进出口企业电子资料库。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进出口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凡经外经贸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许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
  第四条 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实行注册地原则。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企业,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向注册地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五条 进出口企业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见附件四),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和证明:
  (一)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文件;
  (二)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自接到进出口企业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七条 进出口企业应保证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的完整、准确。如所填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各级外经贸管理机关在为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招标、最终用户证明、原产地证书等有关外经贸业务手续时使用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九条 建立进出口企业代码年审制度。年审工作可结合有关部门当年组织的外经贸年检、联检等管理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进出口企业将被暂停使用、撤销或注销进出口企业代码:
  (一)被依法暂停或撤销外经贸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
  (二)经营期限终止、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进出口企业;
  (三)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进出口企业。
  第十一条 各地方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负责将所管理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的电子资料及时、准确地传输给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对进出口企业代码进行复核,以保证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第十二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的以下各类进出口企业。
  (一)外贸公司: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具有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贸公司获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后,仍视为外贸公司。
  (二)外经公司:指经外经贸部批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工程设计、勘察、咨询监理等业务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外经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仍视为外经公司。
  (三)生产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四)科研院所: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及其直属企业。
  (五)商业物资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供销、物资和粮食系统的企业。
  (六)对台小额贸易企业:指经由外经贸部授权的沿海省市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只能开展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不得经营一般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七)加工装配服务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主要从事“三来一补”业务,并代理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外签订“三来一补”合同和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企业。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指在沿陆地边境线与邻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和边境开放城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经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外经贸部核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
  (九)旅游商品小额贸易出口企业:指经外经贸部批准,可出口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产品、纪念品、收藏品及中成药等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生产旅游产品的企业和经营旅游产品的商业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见附件三)执行。


  第二条 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汉市、广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关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四条 授予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形式,进出口企业代码在资格证书中予以注明。资格证书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外经贸部根据其批准文件及相关文件授予。
  第六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西安市、南京市、成都市、武汉市、广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和相关文件授予。
  第七条 外经贸部授权海南、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和上海市外经贸部主管机关自批的进出口企业的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由上述地方的外经贸主管机关授予。
  第八条 对在本细则公布前批准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补授资格证书,并同时授予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九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对原苏东国家易货和现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仍视为外贸公司,其企业类型须在资格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外经贸部授权机关向进出口企业授予资格证书,须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存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留存,另一份上报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 进出口企业向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申领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文件或审定证书复印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五)海关核发的《自理(代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经贸部授权机关留存,另一份上报外经贸部(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资格证书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的企业,只需填写一份)。
  第十二条 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要全部采用外经贸部下发的软件和打印程序。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须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四条 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不得随意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中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进出口企业在变更名称、扩大经营范围或增加进出口商品目录后,由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授予企业新的资格证书,原资格证书同时废止。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资格证书原件;
  (二)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企业更名、扩大经营范围或增加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批复;
  (三)内容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中其它内容如有变动,可结合对企业的年审,授予新的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新的资格证书的批准文号和批准日期仍延用原资格证书中的批准文号和批准日期(指经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文号或审定证书号及批准日期)。


  第十八条 建立进出口企业年审制度。各地外经贸部授权机关负责本地区进出口企业的年审,每年1--3月进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企业,须在其资格证书的年度记录中予以注明。每年5月以前将年审总结上报外经贸部。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中“进出口企业”是指凡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外经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本细则仅适用于其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四条 经外经贸部书面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统称“批准证书”)的发证管理机关,为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管理机关,其管理权限不得层层下放。批准证书发证管理机关必须具备同外经贸部外资统计网络、批准证书发证管理网络联网并准确、及时、全面输入相关信息的条件和相应管理手段。外经贸部将另行制订对批准证书发证管理机关资格的审核办法。
  第五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具有唯一性,在国家进行外经贸宏观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和国际贸易电子数据交换中使用。
  第六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十三位字符码,结构如下:
  第一至第四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其中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辖市(地区)的代码,仅限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八个省会计划单列市)使用,其它省(自治区)辖市(地区)一律填写“00”。
  第五至第十三位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采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1-1995)。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包括原八个省会计划单列市)的名单及代码见附表一。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外经贸管理机关)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制的批准证书的内容中将增加进出口企业代码,外经贸管理机关在颁发批准证书的同时发放进出口企业代码,外经贸管理机关不再以其它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八条 新版批准证书从1998年1月1日起启用。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统一换发新版批准证书,现行批准证书自1998年5月1日起作废。
  第九条 1997年1月1日以前依法批准设立、经国务院七部委联合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期间,凭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为其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到批准证书的发放机关申请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同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条 凡在1997年度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期间,凭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为其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到批准证书的发放机关申请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同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一条 从1998年1月1日起,凡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关对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外商投资企业凭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到批准证书的发放机关申领批准证书,同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二条 进出口企业代码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唯一代码。各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机关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配额、进出口许可证、出口招标及增资、扩大经营范围、转股及其它各项业务手续时,将使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三条 注册地发生变更(即本细则第六条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换发批准证书的同时,须申请取得新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九条规定,外经贸部建立进出口企业代码年审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年审工作,将结合外经贸部等国务院七部委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联合年检工作同时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要求,按时申报年检,凡逾期不申请联合年检或未通过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将暂停使用或注销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五条 被依法撤销批准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经营、经营期限终止、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同时被暂停使用、撤销或注销其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十六条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名单及代码表
     名  称     代码     名  称     代码
北京市1100河南省4100
天津市1200湖北省4200
河北省1300  武汉市*  4201
山西省1400湖南省43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广东省4400
辽宁省2100  广州市*  4401
  沈阳市*  2101  深圳市  4403
  大连市  2102  珠海市  4404
吉林省2200  汕头市  4405
  长春市*  2201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
黑龙江省2300海南省4600
  哈尔滨市*  2301四川省5100
上海市3100  成都市*  5101
江苏省3200重庆市5102
  南京市*  3201贵州省5200
浙江省3300云南省5300
  宁波市  3302西藏自治区5400
安徽省3400陕西省6100
福建省3500  西安市*  6101
  厦门市  3502甘肃省6200
江西省3600青海省6300
山东省3700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
  青岛市  370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

注:标注“*”的表示为原省会计划单列市
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企业名称 中文                           
英文                           
2.企业代码                            
3.注册地址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地、市(州、 盟) 县(区、 市、旗)
4.营业地址 中文                           
英文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或        万美元         
7.邮政编码            8.电子邮箱地址         
9.电话号码             10.传真号码     
11.批准文号                  12.批准机关    
13.批准日期                14.企业性质*15.企业类型*    
16.行业分类          17.隶属关系*          18.经济区划*  
19.经营范围
20.工商注册日期                21.工商登记号码       
22.税务登记号码       23.外汇登记号码       
24.海关登记号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

附件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使用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定名称。其中中文名称最长不得超过35个汉字,英文名称要求全部采用大写,最长不得超过70个字符。
  2.企业代码:限13个字符。前4位为全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其中1--2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3-4位为省(自治区)辖市(地区)的代码,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填写本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他地区填写“00”。后9位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此项由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负责填写。
  3.注册地址:按照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填写,限6个字符。
  4.营业地址:指企业营业地详细地址,中文最长不得超过35个汉字,英文要求全部采用大写,最长不得超过70个字符。
  5.法定代表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长不得超过17个汉字,英文要求全部采用大写,最长不得超过35个字符。
  6.注册资本:指企业注册资金,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可填写美元,以万美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四舍五入。
  7.邮政编码:指企业营业地的邮政编码,限6个字符。
  8.电子邮箱地址:指企业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即外经贸专用网)上申请的电子邮箱地址,最长不得超过35个字符。
  9.电话号码:指企业的联系电话号码,包括地区号码和电话号码(含分机号码),最长不得超过17个字符。超过17个字符的电话号码,可省略地区号码。
  10.传真号码:指企业的传真机号码,包括地区号码和传真机号码,最长不得超过17个字符。
  11.批准文号:指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批准文件号,最长不得超过17个汉字或35个字符。
  12.批准机关:限2位字符(详见附表一)。
  13.批准日期:指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批准文件日期,限8个字符,其中1-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7-8位为日期。
  14.企业性质:指企业所有制性质,限1个字符,其中:
  “1”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企业。
  “2”集团企业:指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企业。
  “3”私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的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的企业。
  “5”股份制企业: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的企业。
  “6”联营企业: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只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紧密型联营企业。不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半紧密型联营企业和松散型联营企业。
  “9”其它。
  15.企业类型:指企业从事外经贸部业务的类型,限2个字符,其中:
  “11”外贸公司;
  “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3”外资企业;
  “24”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31”生产企业;
  “32”科研院所;
  “33”商业物资企业;
  “34”供销合作社企业;
  “35”对台小额贸易企业;
  “36”加工装配服务企业;
  “41”外经公司;
  “51”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61”旅游商品小额贸易出口企业;
  “99”其它。
  16.行业分类:按照GB/T4754-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限5个字符。
  17.隶属关系:指按企业人事、财务划分的隶属关系,最长不得超过5个字符,其中第1位为:
  “1”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公司;
  “2”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进出口公司设在各地的子公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公司;
  “9”其它。
  第2-5位编码(详见附表二),其中涉及“1”、“2”项内容的企业,按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进出口公司的编码填写;涉及“3”项内容的企业,按隶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公司的编码填写。
  18.经济区划:指企业注册地的经济区划,限1个字符(详见附表三),其中:
  “1”经济特区;
  “2”经济技术开发区;
  “3”高新技术开发区;
  “4”保税区;
  “9”其它。
  上述经济区划均以国家正式批准的为准。
  19.经营范围:指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机关批准的企业经营范围,最长不得超过200个汉字。
  20.工商注册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日期,限8个字符,其中1-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7-8位为日期。
  21.工商登记号码: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22.税务登记号码:指税务局核发的《外汇使用证》上的国税编号。
  23.外汇登记号码:指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使用证》上的登记号。
  24.海关登记号码:指海关核发的《自理(代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的编号。
  25.标注“*”的表项由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负责审核。
  26.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内容准确,字迹工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表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名  称  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名  称   代码
北京市11湖北省42
天津市12湖南省43
河北省13广东省44
山西省14广西壮族自治区45
内蒙古自治区15海南省46
辽宁省21四川省51
吉林省22贵州省52
黑龙江省23云南省53
上海市31西藏自治区54
江苏省32重庆市55
浙江省33陕西省61
安徽省34甘肃省62
福建省35青海省63
江西省36宁夏回族自治区64
山东省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
河南省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66

  注:标准“*”的表示享有省级外经贸管理机关审批权限。
  (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代码表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名称代码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名称  代码
大连市71沈阳市②81
宁波市72长春市②82
厦门市73哈尔滨市②83
青岛市74南京市②84
深圳市75武汉市②85
珠海市76广州市②86
汕头市77成都市②87
上海浦东新区①91西安市②88

注:1.标注“①”的表示享有经济特区外经贸管理机关审批权限。
  2.标注“②”的表示原为计划单列市,现作为省级中心城市仍保留公司审批
和许可证签证权等外经贸管理权限。
  (三)国务院各部委代码表
  部委名称  代码  部委名称  代码  部委名称  代码
外交部AB财政部AP邮电部BF
国防部AC人事部AQ水利部BG
国家计委AD劳动部AR农业部BH
国家经贸委AE地矿部AS林业部BI
国家体改委AF建设部AT国内贸易部BJ
国家教委AG电力部AU外经贸部BK
国家科委AH煤炭部AV文化部BL
国防科工委AI机械部AW广播电影电视部BM
国家民委AJ电子部BA卫生部BN
公安部AK冶金部BB国家体委BO
国家安全部AL化工部BC国家计生委BP
监察部AM铁道部BD人民银行BQ
民政部AN交通部BE审计署BR
司法部AO                    

附表二:
         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进出口总公司代码表
   进出口公司名称   代码    进出口公司名称    代码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A00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A002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A003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A004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A005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A006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A007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A008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A009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A010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A011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A012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 公司0013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0014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0015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0016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0017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0018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0019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0020
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0021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0022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0023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0024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0025保利科技有限公司002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0027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0028
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0029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0030
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 公司0031 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 0032
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0033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0034
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0035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0036
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003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0038
中国富利进出口(集团)总 公司0039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0040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0041中国种子公司0042
中国平和进出口总公司0043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总公司0044
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0045中国地质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0046
中国电影器材公司0047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0048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A049中国华润总公司A050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A051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A052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A053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A054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A055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A056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A057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A058
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A059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A060
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0061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0062
中国机床总公司0063中国医药对外贸易总公司0064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进出口公司0065中国联合石油公司0066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总公司0067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0068
中国种畜进出口公司0069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0070
中国林木种子公司007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0072
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0073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0074
中国振华进出口总公司0075中国华阳技术贸易总公司0076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0077中国医疗卫生器材进出口公司0078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公司0079 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0080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0081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0082
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0083中国交通进出口公司0084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0085中国人文科学发展公司0086
中国大恒公司0087中国唱片总公司0088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0089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0090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0091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0092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A093葆祥国际服装中心A094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 总公司A095 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0096
中国和平公司0097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0098
中国石化通用机械工程公司0099中农信对外贸易公司0100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0101中国同源公司0102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0103中国石油技术开发公司0104
中国青年实业发展总公司0105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0106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A107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A108
中国华联国际贸易公司0109中国新时代公司0110
中国天衡国际经济合作公司0111中国航空港湾建设总公司0112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0113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0114
中铁进出口公司0115中国供销合作对外贸易公司0116
纺织机械(集团)公司0117中国爱地国际贸易公司0118
中国黄金总公司0119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0120
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总公司0121 中国瑞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0122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0123中国泛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0124
中国华兴公司0125中国冶金建设公司0126
中国航天工业科学技术咨询 公司0127 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0128
国航集团进出口贸易公司0129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0130
国广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0131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0132
中达公司0133运隆贸易公司0134
中国燕兴总公司0135体育国际经济发展公司0136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公司0137中国远大发展总公司0138
经贸大海南大海开发公司A139中国农牧渔业国际合作公司0140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0141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0142
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0143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0144
工艺美术总公司0145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0146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0147通利实业贸易公司0148
中国四达国际经济合作公司0149中国水产联合总公司0150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0151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0152
茂隆实业贸易发展总公司0153中国木材总公司0154
中国三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中心0155 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0156
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0157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0158
中国地质工程公司0159医疗卫生技术合作公司0160
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0161中国文化艺术总公司0162
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0163中国华泰技术贸易公司0164
中国国信信息总公司0165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0166
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0167中国人口福利新技术开发中心0168
富源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0169机电设备总公司0170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0171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0172
黑龙江森工对外经济贸易公司0173中国农业机械总公司0174
中国建筑物资公司0175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0176
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0177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178
中国水电物资总公司0179中国中福实业总公司018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0181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0182
中国绿色食品总公司0183中国友谊集团公司0184
中宇物资贸易公司0185中国电力技术贸易公司0186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0187中国包装物资总公司0188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0189中国机床总公司0190
中国粮食贸易公司0191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0192
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 作公司0193 中益国际经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194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0195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0196
中国通和经济开发中心0197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0198


附表三:
  (一)经济特区
  海南省        深圳市           汕头市
  厦门市        珠海市           上海浦东新区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苏州工业园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南洋浦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保税区
  天津港保税区      大连大窑湾保税区     深圳福田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江苏张家港保税区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
  宁波北仑港保税区    福建马尾保税区      珠海保税区
  厦门保税区       山东青岛保税区      汕头保税区
  海南海口保税区
  (四)高新技术开发区
  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包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产业园区     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合肥科技工业园            福州市科技园区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济南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潍坊高技术开发区
  威海火炬技术产业开发区        郑州高技术开发区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长沙科技开发区
  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南国际科技园区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西安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兰州宁卧庄新技术开发区
附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
   RULES FOR CODING OF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一、本规范中“进出口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机关许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企业。
  二、本规范引用以下国家标准: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1714-199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全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机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编制和维护国务院或各部委直属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编制和维护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进出口企业代码具有唯一性,在国际贸易电子数据交换和全国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中使用。
  四、进出口企业代码采用十三位字符码,结构如下:
  (一)第一至第四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一、二位为进出口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辖市(地区)的代码,仅限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使用。
  (二)第五至十三位为进出口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