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
-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
-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
- 第二章 保险机构
-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
-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应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
-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保险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 第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
- 第十一条 筹建完成后,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开业申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
-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采取
-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
-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其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
-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正式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
-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
-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
-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报
-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章
- 第二十一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其关联公司或以其他人名义)特
-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自董事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中国保
-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下列变更事项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
-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颁
-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或咨询投诉部门,公开投诉
- 第二十六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
- 第二十七条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保险许可证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许
-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 第三十一条 保险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应于发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领取或更换保险许可证的保险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
-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独资、合资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报经中国保
-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撤销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应当报经中国保
-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代表处。代表处负责办理保
-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
-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
-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业务,依
-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委
-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
-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
-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
-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依法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资不抵债的,应提出破产申请
- 第三章 保险经营
- 第四十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 第四十六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 第四十七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经营范围的,其资本金、经营年限、经营业
- 第四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外汇业
- 第五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经营其总公司业务范围内
-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 第五十二条 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参与大型工程、卫星等特殊风险对同一保
- 第五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保险公司可
-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承保异地业
-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
-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
-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
-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声
-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抢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其
-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
-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
-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保险
-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载有保险公司的名称、咨询投诉
-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退保、退费条款应当采取
-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保险
-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前款规定的
-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 第六十七条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范围由
-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总公司报中
-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
- 第七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 第七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不得高于中国
-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同一险种应当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
-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
-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
- 第五章 保险资金管理及运用
-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保证金。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
-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
-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
- 第七十九条 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公积金、各项保险责任
- 第八十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
- 第六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
- 第八十三条 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
- 第八十四条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第七章 再保险
- 第八十六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
-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
-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 第八十九条 关联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应当报中国保监会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九十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遵循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
- 第九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
- 第九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保险机构年检及
- 第九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
- 第九十四条 年检合格的,由中国保监会在其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公章;不合格的
- 第九十五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 第九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随时对保险机构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 第九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中国保监会委托
-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
-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
-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
- 第九章 罚则
-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中国保监
-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
-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保险公司擅
-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
-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
-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
-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其
-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收回所支付的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除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行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