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各种消防车船、 洒水车、 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附:船舶税额表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机 动 船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非 机 动 船 |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辆税额表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机 动 车 | 乘人汽车 | 每辆 |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16元至60元 |
二轮摩托车 | 每辆 | 20元至60元 |
三轮摩托车 | 每辆 | 32元至80元 |
非 机 动 车 | 人力驾驶 | 每辆 | 1.20元至24元 | 包括三轮车及 其他人力拖行 车辆 |
畜力驾驶 | 每辆 | 4元至32元 |
自行车 | 每辆 | 2元至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