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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失效
-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
- 发布日期:2017.06.07
- 实施日期:2017.06.0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 法规类别: 矿产资源勘查
- 专题:
- 失效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75号)
部长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2017年6月7日
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2017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面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6省(区)国土资源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内部审查制度,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加盖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专用章,不得再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实施本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本年度工作报告。